一、惩罚性赔偿一般指的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一般指的是损害赔偿中超过被侵权人或合同的守约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范围的额外赔偿,以示对侵权人的惩罚。惩罚性赔偿可以在侵权赔偿中有限制的使用,其限制条件在于:
1.侵权人有故意;
2.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生命、健康、身体、人身自由权或具有感情意义的财产。
罚性性赔偿的制度意义在于惩罚责任人而不在于救济被侵权人的损失。被侵权人的损失在对其实际损失的赔偿部分已获得了救济,而惩罚性赔偿旨在警示人们尊重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不为侵权行为,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作出了规定:法律对特定种类的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要求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要求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或损害后果严重。
二、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
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赔偿、惩罚和制裁的功能。在我国《民法典》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有以下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三、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为多少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属于惩罚性赔偿而非补偿性赔偿,意在通过对方请求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以维护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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