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21:32:02 164 人看过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具有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和抵押,而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未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发生的流转,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承包人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的规定,发包方不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理由是承包方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换言之,只要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发包人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都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经发包方同意”,应理解为明示同意。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出租、转包方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发生转移,承包地被征收的,享有土地补偿权利的主体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非承租人或者接受转包的承包方。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如何解决

问题:1、社会保障体系跟不上,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不完善,服务机构缺乏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不充分、过程受限、程序不规范解决办法:1、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保流转后顾之忧2、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和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3、放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加强对其流转的管理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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