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6:33:30 169 人看过

在我国的现行破产法律中并没有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只是在《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其成员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是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清算组制度的基本规定。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组即可视为破产管理人,但是笔者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破产清算组并不能等同于破产管理人。由于我国的企业破产法是1986年制定和通过的,当时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刚刚开始向时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该法的制定虽然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但也受到了历史条件的限制。企业破产法已不能适应企业破产的现状和反映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立法的滞后和破产机制的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难点和弊端。虽然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就审理破产案件作出司法解释,就清算组的产生、相关职能及监督机制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但从整体上看还是不尽完善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滞后性。《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因此,清算组是由人民法院指定而产生,不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也不是由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共同产生;同时,清算组只有在企业被宣告破产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破产清算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理由:

1、在破产宣告前,破产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未发生任何变化,只有在破产宣告后才丧失对其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由破产清算组接管。

2、在破产清算前,可能出现驳回破产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和解整顿等情况,无须再成立清算组。

但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大部分情况是: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企业早已歇业多年,负债累累,财产状况极其混乱,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破产程序就启动,但清算组却要在法院作出宣告裁定后15日内成立并接管破产企业。从破产案件受理至作出破产宣告裁定这段时间内,破产财产实质上仍完全掌握在破产企业手中,破产企业可以随意处置其财产,因此,在债务人被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成立这样三个不同的阶段,破产财产的保护、管理实际处于真空状态,主要是:1、进入破产程序后,其他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债权人无法申请法院对破产财产采取诉讼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2、破产案件自申请到宣告破产少则三个月(为公告期),多则两年(整顿期)的时间,破产案件中的种种复杂因素会造成企业财产人为的流失和变相的转移。

3、宣告破产到清算组成立最长期限可达15天,也不能完全避免财产的流失。这样,不利于对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即便有法院进行监督,也难以避免破产财产的流失。如果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没有专门机构接管破产企业,那么破产企业的财产和经营管理事务必然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难免危及债权人利益。仅靠《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由法院宣告债务人行为无效,远远不足以救济债权人的受偿利益。

二、破产清算工作的缺乏公正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障、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以及清算组成员均来自国家机关两大迥别于国外破产法的显著特点,在审判实务中逐渐暴露出许多弊端:

(1)破产清算组的人员无论是从破产企业主管部门?,还是从政府各部门?,所抽调的人员均是由政府出面召集的,法院很难做到自己召集。?通常都是由政府将清算组人员定下之后,再由法院向各有关部门发函,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从而造成了破产清算组形式上是由法院成立,但实际上是由政府一手操作;

(2)由于过分依赖和强调政府部门的作用,导致政府不仅是破产申请的决策者、发动者,而且也是破产程序的具体组织者、参与者。破产程序实际上已名存实亡;

(3)破产清算组由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参加不利于发挥其维护债权人利益、对法院负责的功能。虽然这些人员是以个人名义参加清算组,但实践中他们很难作出与其自身职务相关利益的取舍,因上级主管部门与破产企业有唇齿相依的密切关系,很难做到独立于破产企业和债权人之外,客观公正地处理清算组工作。对破产具体处理行使指挥权和决定权,左右清算组的工作;

(4)破产清算工作是专业性、政策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且清算期限一般较长,由主管部门、政府部门人员兼职参加清算组,不仅清算时间很难保证,而且由于参加人员不一定具有破产专业知识,严重影响了清算工作的进度与质量。当清算组工作与其本职工作发生冲突时,必定影响清算工作。很难做到尽职尽责,影响清算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清算组职、责不分,监督措施空泛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清算组成员大多来自政府有关部门,且又临时组成,清算组的工作一旦被发现损害了债权人、债务人一方的利益,因其是临时组成,没有自己的财产,清算程序结束即解散,责任很难落实。具体表现为:

(一)对清算组成员执行职务未作原则性的规定,即未规定必须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执行职务,缺乏对清算组成员行使职权的义务规定。同时也未规定清算组成员在就职前提供财产担保,致使其滥用职权,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若发生清算组成员不胜任工作、或者不忠于职守、或者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我国现行破产法未对撤换做出具体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这方面有一定的规定,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审判实践中大多情况是清算组成员一经人民法院指定,就参加破产管理、清算工作,直至清算组解散为止,很少出现人民法院另行指定新的成员。

(三)我国现行破产法没有规定清算组及其成员的法律责任。依现行法律,清算组及其成员只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或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才给予纠正,最多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的职务,而不必承担因不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四)因为政府参与了清算,债权人会议根本无法行使监督权,法院有时慑于政府压力,对清算组监督也流于形式,这样即使清算组行为不当造成破产财产损失、破产成本过高或侵犯有关权利人的利益特别是出现地方保护主义时债权人或权利人都很难追究清算组的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7: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破产管理人相关文章
  • 论我国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构建
    与运输业相比,物流业提供的服务显然就复杂多了,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大得多。传统运输业的业务范围比较窄,通常只是运输与仓储;而物流业不仅涉及到运输与仓储,更包括对存货管理、加贴商标、订单实现、属地交货和包装等提供服务,并且按照客户的经营战略去谋划物流。物流业的服务性质是多功能的,物流的成本较低,增值服务较多,供应链因素多,再加上物流业要求提供最适宜的运输工具、最便捷的联运方式、最短的运距、最适宜的包装、最少的仓储、最省的时间、最快的信息和最佳的服务等,因此,物流企业是一个集多种业务于一身的综合性的大型服务业。由于物流业本身的综合性的特点,使物流企业的经营风险远远高于一般行业。如果不提高法律风险意识,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最终都可能造成物流企业的经营失败。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化解风险、保障经营是物流业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物流业一般面临着以下几大法律风险:一、运输合同风险虽然运输不是物流的全部,
    2023-06-07
    413人看过
  •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在企业退出实践中的应用
    一、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在企业退出实践中的应用现代企业可以从三个意义上来理解。第一,它们是财产的集合体;第二,它们是交易关系的集合体;第三,它们是利益的集合体。这三个方面的意义,是企业构成了担负着多种社会经济职能的实体。在这些不同的意义中,财产的集合体的概念是最基本的。因为,资源(或者说,资本、资产)是交易和利益的物质前提,也是企业法律人格的现实基础。重整制度最初的理论根据是建立在“营运价值”的基础之上的。所谓营运价值,就是企业作为营运价值实体的财产价值,或者说,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在许多情况下,企业的营运价值高于它的清算价值,即高于它的净资产通过清算变价所能获得的价值回收。正如1977年美国第95届国会关于破产法修订的委员会报告指出的:“企业重整的前提是,被用于其所由设计的工业生产的资产,其价值远远高于同样的资产被零散出售时的价值。”“重整比清算在经济上更有效率,因为它维持了企业的就
    2023-06-06
    365人看过
  • 现阶段我国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分析
    1现阶段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1)投资决策随意性大。在我国企业,不顾自身的能力和发展目标,热衷于铺新摊子、盲目投资,造成严重亏损的例子比比皆是。2001年2月27日,猴王集团破产申请案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随即猴王A也加入ST行列,这可以说是盲目投资、无序扩张带来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在经营上取得一系列成果后,猴王集团推出了所谓的三百方针:建一百个企业,开一百家商店,搞一百个公司。很快,集团所属企业达100多家,而且横跨几十个行业,其产品除著名的猴王焊条外,还包括玻璃酒瓶、啤酒、柴油、柴油发电机、金刚石、甚至钢琴等,简直无所不包。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企业在进行一项投资之前,都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只有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的基础上,当投资项目产生的未来各项收益的净现值之和大于投资项目的现行成本时,即投资项目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为正时才值得投资。猴王集团盲目追求外延式扩张及所谓多样
    2023-06-05
    368人看过
  • 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1、首先,立案监督的规定简单、粗略,缺乏相应的原则、制度予以保障,难保监督渠道畅通。《刑事诉讼法》条87条是立案监督最为重要的一条规定,但是如果不解决下面三个问题,它就难以落到实处。第一是检察机关要建立与立案监督相配套的立案监督机构及其制度;第二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行立案监督的协调原则和程序;第三是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拒不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拒不立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变通及处理方法。只有解决好上述三个问题,这一条规定才有可能较好的发挥作用,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关于这三个问题的规定,单独的87条难以解决。2、其次,具体规定中缺乏对违反立案监督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表述,难保监督顺利进行。对于公安机关来说,立案即是其享有的权力,也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当其排除其它机关的干预而依法独立行使权力时,对于义务,它也必须依法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一点上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
    2023-06-26
    234人看过
  • 我国产品责任制度在实施中存在哪些问题和建议
    赔偿金额之低,不能让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厂家感到痛心。我国法律对产品侵权责任采用项目列示法,没有明确的赔偿数额。实践中,赔偿金一般都在被害人的损失范围内,数额相对较低,有的还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如果一个保温瓶爆炸造成2死1伤,总共赔偿16万元。与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的人均赔偿1.6亿德国马克相比,欧洲委员会产品责任指令规定的个人赔偿7亿德国马克,而《雅典海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公约》规定的每位旅客赔偿4.67亿特别提款权,赔偿金额相差悬殊。由于赔偿金额较低,一方面受害人承认运气不好,不愿提起赔偿诉讼;另一方面,他们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厂家没有任何痛处。因此,在黑心利益的驱使下,无异于纵容、纵容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企业继续肆无忌惮地行事。他们宁愿交一次罚款,也要冒十次险,因为那一次交的钱,从其他九次收回来后,利润会很大。这是假冒伪劣产品在中国猖獗的原因之一。为此,我们建议中国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商实行重
    2023-05-31
    221人看过
  • 移送管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随意性太大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中,存在滥用移送管辖制度、互相推诿疑难复杂案件的现象,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新类型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个别法院任意找理由移送,以达到推诿的目的。甚至,个别法院误导当事人以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移送案件,经被移送法院法官询问并释明法律,案件当事人随即不同意移送案件。这些都是法院滥用职权的表现。2、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管辖权异议是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随着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断丰富及律师对诉讼参与率的提高,尤其是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管辖异议权的运用日渐增多。通过异议,当事人恶意滥用异议申请权,以此达到拖延诉讼或转移财产的目的。3、移送程序较随意个别法院移送案件时采取邮寄方式或者由当事人自己拿着卷宗前来移送,还有的法院移送案件时移送人员不携带移送手续及工作证,直接拿着卷宗前来移送,使移送管辖制度丧失了应有的法律程序性和
    2023-03-01
    275人看过
  • 破产清算前阶段存在什么问题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由谁申请破产、破产清算组的成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023-06-14
    104人看过
  • 反洗钱监管实践存在的问题
    随着反洗钱形势的发展,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念逐渐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共识。人总行在2007年11月召开的反洗钱监管座谈会上,针对监管资源有限,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提出了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思想,采取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2008年初全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上,对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做出安排部署,提出要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建设,建立非现场监管评级机制,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这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研究和实践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经过三年多的探索性研究和实践,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还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在理论认识层面,存在片面性和绝对化的倾向。认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与规则为本反洗钱监管相对立,风险为本是对规则为本的否定;风险为本的优势明显优于规则为本;当前对所有金融机构都应当要求以风险为本开展
    2023-04-24
    479人看过
  • 我国企业法人清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企业法人清算是指企业终止时,由清算主体对将要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其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设置企业法人清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债权存在本质区别,前者以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为条件,以通过破产清算最大限度地公平清偿债务为目的,并需通过司法程序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公平清偿;而后者不仅没有不能清偿债务的条件限制,也无需借助国家强制力保障公平清偿,完全凭借清算组织自己的行为实现;如果非破产终止的企业法人经清算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而该企业法人又已注销登记,清算组织的清算报告有多少值得信赖的价值就不仅成了疑问,清算组织面对一个既不能清偿债务又已宣告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这一矛盾主体,也就成了多余的机构;而承认其清算报告,在没有任何监督制约条件下形成的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结果,必将导致整个社会信誉度的溃退,更不可取。所以清算终结是办理注销登
    2023-06-06
    471人看过
  • 我国证据交换制度存在的问题
    民事证据交换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的一种有益尝试。证据交换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关于证据交换的立法相当的宽泛,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主要表现在诉讼体制、诉讼理念和律师制度三个方面。首先,从诉讼体制上看,由于证据交换制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一项具体诉讼制度,那么该制度就只能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才能自如运作。而我国虽然经过了多年的审判体制改革,但从总体上看,仍然难以摆脱职权主义模式的阴影,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导地位丝毫没有得到改变,这种诉讼模式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证据交换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其次,从诉讼理念上看,我国传统诉讼理念追求的是客观真实,在证据制度上选择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证据,这也使得法官有时为发现客观真实主动承担起调查取证的责任,影响当事人搜集证据的积极性,不便于随后的证据交换,这必然会使得证据交换流于形式。最后,从律师制度上
    2023-06-06
    443人看过
  • 管理会计存在哪些实践上的问题
    一、症结剖析(一)管理会计本身的弊端管理会计所采用的方法可以是会计的、统计的或数学的方法,但用得最多的是经济数学方法。它将管理会计复杂的经济活动用简明的数学模型表达出来,揭示有关对象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最优化的数量关系,为管理人员正确地进行经营决策提供客观依据。至本世纪70年代初,在管理会计思想发展中出现了“信息经济学方法”,试图将成本会计的“绝对真实方法”和“条件真实方法”归结到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体系中。这种微观信息经济学对管理会计的影响,使管理会计研究人员试图用理论来改变实践。他们在书斋中为实践工作者设计了一些复杂的确定型、风险型、不确定型经济数学模型,有些模型直到今天还难以在实践中运用,因而出现了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问题。(二)我国管理会计研究现状的弊端在中国会计史上,会计理论和实际工作者早已研究产生了一系列类似于管理会计的核算和管理方法。目前我们对管理会计的研究,仍然倾向于注重理论,追求
    2023-06-01
    240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探讨
    笔者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认为简易程序的设置,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约了诉讼成本,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但在实践中,简易程序在程序设计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特就此发表管见,以其共同探讨。一、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判的时间,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限制。导致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在送达起诉书后二、三天甚至当天就开庭审理,使被告人无时间聘请辩护人,即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忽略了被告人的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有的法官因缺乏检察院的监
    2023-06-11
    306人看过
  • 现阶段我国施工企业在工程承包风险管理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1。施工企业对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由于过去经济体制等方面的问题,施工企业受合同管理缺失的影响较小,但由于市场的变化已经逐渐与国际接轨,过去的很多隐患已经暴露出来。目前,施工企业管理者从宏观上对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的价值和作用有了充分的认识,但在微观管理过程中,仍习惯于按经验管理,不愿意按项目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管理。当合同风险纠纷“严重且难以挽回”时,他们往往会采取补救措施。在施工企业中,虽然会有专门的项目合同风险管理部门,但大部分项目管理部门分布在不同的业务部门。导致两级管理脱节,合同管理者执行意识淡薄,造成损失。2。施工企业工程承包风险评估管理体系不完善。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合同风险对策体系不完善,合同风险识别体系不完善,最后是评价体系不完善。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是由于多年来的体制、专业人才的缺乏和重视不够。以往施工企业的工程承包风险一直是一个空白项目,制度
    2023-05-07
    228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中指定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根据《》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另外根据该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依法应当指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在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法可以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较易操作,但在为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却经常遇到以下问题,导致广大法官异常困惑,并使一些法院在实践中做法不一。一是当法院工作
    2023-06-11
    251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 更多>

    #破产管理人
    相关咨询
    •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11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经济适用房制度存在的问题1、购买对象界定不准,涵盖面过广2、投资比重下降,供求矛盾尖锐化3、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4、政策不够清晰,执行过程中屡被异化,容易产生新的分配不公和腐败(二)廉租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1、廉租房的对象不够广泛2、部分城市尚未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渠道,使得廉租住房的资金问题得不到解决3、围绕廉租房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滞后,面向低收入家庭的房源仍然不足(
    • 现阶段罚金刑执行及追赃过程中存在的难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3
      通过多年的审判经验积累,xx总结出罚金刑及追赃退赔执行难主要存在几类情况: 1.犯罪人犯罪时多在青年时期无财产的累积,案件处理时,本人确无财产可缴纳罚金,家人又不愿意代替其缴纳,生效判决规定缴纳罚金的时间较短,犯罪人关在监管场所内一时凑不够钱缴纳罚金。那么,只能待其服刑后缴纳。犯罪分子服刑时间短的,释放后虽然能找到就业谋生之道,但其中多数由于好逸恶劳,不愿意自食其力,有钱就挥霍一空,根本没有想过缴
    •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哪些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30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法律体系尚有待建设。目前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中央与地方社会保障权责划分不够清晰,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与管理机制不健全。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方面,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滞后的问题日益暴露。同时在法律条文制定方面,仅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法规或由地方出台改革方案,这与社会保障法应有的地位不相称,有时还会产生部门规章之间不衔接、地
    • 现阶段法院执行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06
      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健全及执行工作人员的配备问题 执行机构健全,基层法院执行人员的配备应该达到全院干警15%的标准,但实践中有些法院目前的执行人员配备达不到标准。
    • 侦查阶段存在哪些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13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定侦查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办案人员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六条和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