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破产申请前积极追讨债务、破产申请后的依法追讨以及更新观念,催收债权不应只以回收现金为唯一途径,还可以尝试以物偿还债务。企业应牢牢把握破产申请的准备阶段和立案后追讨阶段,加大债权清算力度,业务人员、清算人员和法官应共同前往债务人所在地,尝试使用法律手段追回债权。同时,应不断更新观念,将催收债权从只回收现金扩展到以物偿还债务。
在提出破产申请之前,积极追讨债务。经过审判实践的检验,大多数破产还债程序的原因都是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企业所导致的。每个破产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立案之前,都经历了充分的协商和酝酿阶段。破产企业申请破产不是一时兴起,而是几个月甚至几年前就有破产的想法。因此,有破产计划的企业应牢牢把握破产申请的准备阶段,加大债权清算力度。此时企业没有破产负担,债务人也没有借破产逃债的想法,应该是追回债权的好时机。二是立案后,依法追讨。立案后,根据破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想方设法调动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业务经理提供线索。如有必要,业务人员、清算人员和法官将共同前往债务人所在地。我们应该不断更新观念。催收债权不是以回收现金为唯一途径,而是大胆尝试以物偿还债务。只要有实现价值的物品,无论是动产还是房地产,还是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等。),在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打折收款,以免错过收款机会。
破产债权追讨
破产债权追讨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就其合法债权向管理人主张权利,要求管理人清偿债务的行为。破产债权追讨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清偿和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追讨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中行使优先受偿权。
2. 管理人负责对破产企业的债务进行清算,并依法确定债务清偿顺序。
3. 破产债权追讨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4. 破产债权追讨过程中,如有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债权人可以就其未受偿的债务向普通破产债权人的债务人追讨。
5. 破产债权追讨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破产债权追讨是破产清算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对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清偿和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破产债权追讨过程中,债权人应遵循法律规定,合理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大多数破产还债程序的原因是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企业所导致的。因此,有破产计划的企业应牢牢把握破产申请的准备阶段,加大债权清算力度。此时企业没有破产负担,债务人也没有借破产逃债的想法,应该是追回债权的好时机。二是立案后,依法追讨。立案后,根据破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想方设法调动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业务经理提供线索。如有必要,业务人员、清算人员和法官将共同前往债务人所在地。在破产债权追讨过程中,债权人应遵循法律规定,合理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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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 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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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辽宁在线咨询 2021-12-01立案前,积极追讨。审判实践证明,破产还债程序的原因大多是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企业造成的。每个破产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立案之前,都经历了充分的协商和酝酿阶段。破产企业申请破产不是一时兴起,而是几个月甚至几年前就有破产的想法。因此,有破产计划的企业应牢牢把握破产申请的准备阶段,加大债权清算力度。此时企业没有破产负担,债务人也没有借破产逃债的想法,应该是追回债权的好时机。二是立案后,依法追讨。立案后,根据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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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破产企业债权相关法律问题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271、立案前,积极追讨。审判实践证明,破产还债程序的引起,绝大多数是由债务人即破产企业自己申请引起的。 2、立案后,依法追讨。立案后,按照破产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想方设法调动业务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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