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是否符合清算程序的要求?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10 18:30:09 107 人看过

该段内容讲述了企业合并和清算的相关知识。虽然合并和清算并非必要的步骤,但企业仍可以通过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来进行合并。在合并后解散的情况下,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然而,不需要成立清算组,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继承。

合并和清算并非必要的步骤。企业可以通过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来进行合并,若企业需要在合并后解散,就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但是,不需要成立清算组,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继承。

合 并 后 如 何 继 承 债 权 债 务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规定,债务人分支营业的,应当以营业主体为债务人。因此,在债务人分支营业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分支营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的债务仍然有效。同时,债权人可以就分支营业的债务人(即原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就分支营业的债务人(即原债务人)的部分债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从事既有债务又有股权的,债权人可以就股权的优先受偿权主张权利,但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债务人从事既有债务又有股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的债务主张权利,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则债权人方可就股权的优先受偿权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在债务人分支营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分支营业的债务人(即原债务人)的全部债权或部分债权主张权利。但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的债务主张权利,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则债权人方可就股权的优先受偿权主张权利。

企业进行合并和清算并非必要的步骤。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规定,债务人分支营业的,应当以营业主体为债务人。因此,在债务人分支营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分支营业的债务人(即原债务人)的全部债权或部分债权主张权利。同时,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的债务主张权利,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则债权人方可就股权的优先受偿权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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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30日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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