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监高指的是哪些人?
在提及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我们经常会提及一个概念董、监、高,董是指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出的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的任期有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得连选连任。监是指公司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为三年,得连选连任。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什么人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如果公司未按上述条件委派、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则该委派行为、选举行为和聘任行为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董监高义务和责任
一般而言,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关系,普通法系国家视之为信托关系,大陆法系国家视之为委任关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特殊身份,知悉公司的经营状况乃至商业秘密,为防止其利用身份优势谋取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无论哪一种法律体系,基于平衡利益冲突、保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均肯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所谓忠实义务,董事不得以牺牲任何公司利益为代价而获得个人利益,也不得以同董事所享有的权力相冲突的方式取得个人利益,不得为了个人利益而将那些就公平而言应属于公司的机会据为己有。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有什么行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A、挪用公司资金;
B、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G、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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