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具有下列关系:二者都是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于针对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些事宜进行的法律上的约束,《劳动法》所针对的范围就更加的全面一些。一般《劳动合同法》当中没有规定到的,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来处理。
一、我国立法中未明确承认劳动者可以具有双重劳动关系
一般认为,我国的劳动立法体系没有明确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即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存在的只能是劳务关系。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第68~72条又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这种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劳动者如果同时与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往往据此互相推诿,试图借助法律上的漏洞来逃脱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就难以得到保全。因此我国绝大部分劳动法专家都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之前,我国不适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二、在校生能签劳动合同吗
(一)可以签合同,在校生已经具备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如果双方在协商一致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以下两点:《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或者“未毕业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诸如此类的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就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年龄,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不必然就是《劳动法》排除适用的对象。
但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三、临时用工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我想这个问题想问的是,临时用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全面建立了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制度,不区分“临时用工合同”和“正式用工合同”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一致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签订的临时用工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签订后依法生效,受《劳动法》和相关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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