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提取出资有何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9:01:10 258 人看过

(1)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有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要求确定股东是否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将出资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三)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增加利润分配(四)转出出资通过关联交易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逃出资的行为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向公司、其他股东、董事返还出资本息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协助提取出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要求撤回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在资本利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撤回的,协助撤回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撤回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第三人垫资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同意在公司验资或公司成立后,撤回发起人的出资以偿还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款约定提取出资后,不能向第三人补足出资的,有关权利人要求第三人承担因提取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五)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回出资的,公司应当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和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股东请求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回全部出资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退还出资的,公司应当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股东请求确认免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股权转让,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要求上述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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