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的地方性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10:31:48 185 人看过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但不能够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侵犯。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才受到限制。地方性法规不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作出限制性或者惩罚性规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处罚是我国治理社会治安的一种方式,我国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按照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相应的违法犯罪者进行相应的处罚,来治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法律公平。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人民的生活环境具有较大的意义。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一、本章大纲

一、行政处罚的概述

(一)了解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二)熟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熟悉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掌握行政处罚的设定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

(一)掌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二)掌握行政处罚的管辖

(三)掌握行政处罚的适用

四、行政处罚程序

(一)掌握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二)掌握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三)掌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五、税务行政处罚

(一)熟悉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二)熟悉税务违法行为及其处罚

(三)掌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二、本章重点与难点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不同于行政处分(3)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行政违法行为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处罚权。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

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处罚设定权法定: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设定。不得越权或滥用权力,必须听取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受处罚行为是法定的。

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法定主体行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者滥用权力。

行政处罚程序法定2、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非意味着可以以行代刑,也非意味着可以以教代罚。

4、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其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该原则又称为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同一行为违反数个法律,如果罚种相同,则按其最重要的一项,只处罚一次;如果还有其他的罚种,则可以分别处罚。

对于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在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区别处理:

(1)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罚款的处罚;(2)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3)同一个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两个以上处罚;(4)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数个法律,且由不同国家行政机关管辖处理的,不同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给予不同的处罚,罚款处罚不得重复进行。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1、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就是行政拘留。

(1)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

(2)人身自由罚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

(3)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行政拘留的决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

(4)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项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5)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今年新增内容)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2、行为罚(1)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

(2)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3、财产罚财产罚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违法相对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措施。

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4、训诫罚(1)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所作出的谴责与告诫,防止其继续违法的一种处罚措施。

(2)训诫罚的主要形式是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但又应予处罚,未造成具体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1、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自行创制行政处罚的活动。

2、我国的行政处罚立法体制是一种多级复合立法体制(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一定数量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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