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46:11 254 人看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4年12月9日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农村(含乡镇企业)居民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实施。

第五条养老保险金交纳以个人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

第六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年龄一般为17至60周岁;16岁以下的,可由供养者为其交纳子女养老保险金。

第七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根据本地区和本人的实际承受能力,自愿选择投保档次,月投保档次标准的2、4、6、8、10、12、14、16、18、20元,自愿选择20元以上者不限。在保障老年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也可交纳一次性养老保险金。

如遇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交纳保险金时,可以调整交纳保险金的档次或停交保险金。恢复交纳保险金时可以补交停交的保险金。

第八条个人交纳和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金均记在保险人的名下。

第九条乡镇企业职工交纳保险金以企业为单位收缴,农民以村为单位收缴。劳动报酬按月、季、年收入的,分别按月、季、年交纳。

第十条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起点为50周岁,保险人员可以自愿选择50、55、60周岁为自己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时限。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月或按季发放,不得拖欠和平调。

第十一条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如不足10年死亡的,其所剩余年限的养老保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一次性给付所在村或单位用于死亡者的丧葬费或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领取养老保险金10年后仍健在者,继续按原标准领

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身亡为止。

第十二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连续投保30年以上并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无论何时死亡,均给付丧葬费200元。

第十三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交纳保险金期间死的,其交纳的养老保险金总额(含集体补助部分)扣除规定的管理服务费后,连同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全部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退还所在村或单位用于死亡老的丧葬费或养老保险集体补助

第十四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迁往外地或农转非、招工、提干和升学的,将其保险关系和所交纳的养老保险金转到迁入地养老保险机构;迁入地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交纳的保险金总额(含集体补助部分)扣除规定的管理服务费后,连同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退还本人。

第十五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因伤残、严重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失去生活费来源的,如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经本人申请,养老保险机构审核后,可将本人交纳的养老保险金(不含集体补助部分),连同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全部或分期退还本人。

第十六条养老保险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和偿还欠款,不得虚报或冒领养老保险金。违者一经查出,除追回资金外,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县(市)以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基金的运营和保值、增值,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及时汇入省保值、增值的指定帐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八条养老保险基金除需现支付部分外,购买国库券、金融债券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保值、增值利率。

第十九条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提受民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对擅自挪用、侵吞养老保险基金、无故拖欠养老保险金和虚报冒领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03: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养老保险相关文章
  •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日期:1990-7-3执行日期:1990-7-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保护农村合作经济不受侵犯,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管部门)对村级合作经济实行部门审计监督,审计业务受审计机关指导。第三条农村经营部门的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审计对象和任务第四条农村经管部门对所辖区域的下列单位进行审计监督:(一)村合作经济组织;(二)村办企业、事业单位;(三)经济联合体;(四)其他有经济自主权的合作组织;(五)使用乡(镇)统筹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农村经管部门可会同前款所列单位的主管部门进行审计。第五条农村经管部门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
    2023-06-07
    317人看过
  • 黑龙江养老保险怎么缴纳
    养老金的缴纳方式有以下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由公司代缴,单位和个人按照比例共同缴纳,每个月从职工的工资内按照相应的比例扣除即可,是一种比较简洁方便的方式。第二种方式是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这类养老保险只能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服务点或区县一级的社保局缴纳。一、养老保险具备哪些特点一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二是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三是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新老更替,实现就业结构的合理化;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社会稳定;能够激励年轻人奋进,提升工
    2023-03-03
    443人看过
  • 黑龙江省个人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指南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通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计算基数的具体项目等,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参保单位以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应随着年度、月份参保人员变化而进行相应调整。工资发放单位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和各月工资明细表。公务员被派驻参保单位工作,且在参保单位领取工资报酬的,其工资额应计算在该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中。漏保人员以单位职工身份补办参保登记手续时(不含具有连续工龄、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人员),其缴费工资基数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单位的原缴费工资基数中,作为单位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按该单位全部参加
    2023-05-01
    495人看过
  • 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规范用人单位招(聘)用农村劳动力及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包括本省农村劳动力跨县(市)行政区域就业和外省农村劳动力来本省就业。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劳动力、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执行本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五条省、市(行署)劳动行政部门就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指导性计划和行业工种目录。第六条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二)有一定的职业技术能力;(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市(行署)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用人单位符合下列
    2023-06-10
    140人看过
  • 黑龙江省老人赡养费标准
    黑龙江省老人赡养费标准法律规定老年人赡养费包括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生病治疗费;护理费;住房费用;必要的精神支出及必要的保险金费用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1、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2、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具体而言:对于城市户口的老年人的赡养费给付标准,各省市出台的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关于赡养费和抚养
    2023-03-10
    219人看过
  • 黑龙江省耕地保养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养的管理,防止耕地质量下降,不断提高土壤肥力,切实保护耕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保养,是指对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地力的保护和对耕地土壤的人工培肥。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耕地种植农作物以及从事耕地保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耕地使用必须坚持用地和养地相结合,做到养分投入和消耗平衡有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耕地保养长期规划和年度指标,并在农业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耕地保养专项资金。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养的监督管理工作。农垦、森工、监狱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耕地保养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
    2023-06-10
    384人看过
  • 江苏省东海县创新农村养老保险
    江苏省东海县桃林镇桃东村58岁的农民李树梅,现在每月可以拿到1800多元的退休工资。原来,去年,她儿子为她一次性缴了26万元养老保险金!按照多缴保险金、多得养老金的政策,李树梅现在得到的退休工资比一般公务员还高。现在俺真是进了保险箱了,今后的生活再也不用愁了。她说。东海县共有农业人口96万,其中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48万人,但像李树梅这样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有30万人!一个经济并不发达的县,征缴的农村养老保险保费是省里下达任务的1100%,参保率名列全省前茅、苏北地区第一,难怪该县被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领导誉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东海品牌和东海速度,创造了农保奇迹。东海的农保奇迹是怎样创造出来的呢?东海县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将其中的诀窍概括为两个字:创新。首先是创新参保制度。在东海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每年最低只需交纳保费600元,当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之后,便可
    2023-06-09
    273人看过
  • 黑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兑现数额
    没有具体的数据,无法计算黑龙江工伤二级职工退休应领取多少基本养老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二级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办理退休,改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足工伤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根据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规定,黑龙江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3、过度型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工伤二级职工基本养老金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额度低于退休前领取的伤残津贴标准的,有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
    2023-03-15
    497人看过
  •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标准,如何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标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标准为:月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总额=139。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二、如何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方式如下:1.当事人应向户口所在的行政村或乡镇企事业单位申请办理领取手续;2.当事人携带户口簿或身份证、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证,填写领取申请表;3.如果当地的劳动保障局审核合格后,那么发给农村社会养老保
    2023-06-22
    257人看过
  •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什么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行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调整、管理和争议解决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承包方式]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应当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和机动地等农村土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第四条、[主管部门]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市(行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乡(镇)人
    2023-05-04
    200人看过
  • 黑龙江社会保险业务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有哪些?
    (一)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以及已参加当地社会统筹的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本系统负责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征收。(二)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原则。但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直企业(单位)、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和军工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缴费单位名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等基础数据、资料送达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并进行相应调整。(四)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持申报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上月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社会保险费,然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实。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缴费单位缴费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开具社会保险费征缴
    2023-04-18
    401人看过
  •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4-15执行日期:1999-6-1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具体执行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在县(市)农村审计机构的组织和指导下,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第三条农村审计机构内部应当确定专职农村审计人员。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内部应当在现职人员中确定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第四条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后,取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审计工作。农村审计人员
    2023-06-07
    331人看过
  • 黑龙江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三章用工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管理,合理使用劳动力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劳动力,系指城镇县有劳动能力的待业人员(含待业职工)和本省农村进入城镇务工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村劳动力)及省外进入我省城镇务工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外埠劳动力)。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工单位)和社会劳动力。第四条社会劳动力管理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实行计划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社会劳动力管理的社会化、制度化。第五条各级劳动部门是社会劳动力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作。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社
    2023-06-10
    64人看过
  • 黑龙江:新农保社保卡首发
    昨天,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了全省新农保社会保障卡首发仪式。6月底前,全省14个首批新农保试点地区的124万名新农保参保人员将领到社会保障卡。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是由中央财政直接出资,对符合条件的60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发放的普惠式养老金,目前国家规定试点地区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地区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参加新农保。有关部门将按照农村居民所选择的参保缴费档次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定额补贴,具体标准为:农村居民个人每年缴费100元财政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
    2023-06-07
    235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养老保险
    相关咨询
    • 黑龙江省农村低保范围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13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为某些原因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申请低保。每个地区对低保的规定都不一样。那么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是什么呢?我们来看看。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2015年,黑龙江省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447元提高到50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年2764元提高到35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5296元提高到6200元,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3764元提高到4300元。
    • 黑龙江省判缓刑的职工养老保险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22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被宣告缓刑的工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可否办理退休等问题的复函〔82〕劳险字24号黑龙江省劳动局:黑劳险字〔82〕85号函收到。一、工人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仍留原单位工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已具备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有关退休待遇。二、退休工人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仍可享受有关退休待遇。 1982年06月10日
    • 黑龙江省农村社保问题解决办法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29
      黑龙江省农村社保问题式解决办法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五七工”“家属工
    • 黑龙江养老保险怎么缴费?
      四川在线咨询 2021-03-21
      养老金的缴纳方式有以下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由公司代缴,单位和个人按照比例共同缴纳,每个月从职工的工资内按照相应的比例扣除即可,是一种比较简洁方便的方式。第二种方式是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这类养老保险只能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服务点或区县一级的社保局缴纳。
    • 黑龙江社会保险怎么计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24
      确定社保缴费基数的办法: 1、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2、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