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祥请求东胜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损害赔偿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40:53 483 人看过

赔偿请求人:葛某祥,男,42岁,汉族,河南省午阳县人,伊克昭盟粮油储备中转库干部,现住伊克昭盟粮油储备中转库家属楼3号街坊东单元402号。

赔偿义务机关:东胜市人民检察院。

复议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克昭盟检察分院。

1995年3月9日,葛某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东胜市人民检察院传讯监视居住,3月22日被刑事拘留,3月26日被逮捕。1995年6月25日以贪污罪起诉于东胜市人民法院。东胜市人民法院于1995年9月12日以(95)东法刑字第69号刑事判决葛某祥无罪。东胜市人民检察院不服东胜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抗诉。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8日以(1995)伊法刑抗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葛某祥于1996年4月25日申请东胜市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3月24日以东检字(1997)第1号刑事确认书,对错误拘捕葛某祥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做出东检赔字(1997)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其内容:

1.依法确认请求人葛某祥于1995年3月9日至1995年9月14日被错误拘捕羁押189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十五条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国家199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18.51元计算,决定给予请求人葛某祥的赔偿金为3498.39元;

2.请求人葛某祥在被捕审理期间,本院侦查局追缴的15685.20元现款与21303.91元外欠款及一台21英寸天鹅彩色电视机、一台威力双缸洗衣机,侦查局于1995年5月20日至1997年1月7日先后依法还给伊盟粮油储备中转库(均有中转库收据为证)。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属于应当返还的财产;

3.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院在一定范围内,为请求人葛某祥消除影响;

4.请求人葛某祥的其他请求事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不予赔偿。葛某祥不服东胜市人民检察院的赔偿决定,申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克昭盟检察分院复议。伊克昭盟检察分院认为,葛某祥提出的将东胜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先后追缴其现金18685.20元返还的要求,不属赔偿范围。此款葛可与东胜市检察院协商解决。葛某祥在被东胜市人民检察院错误拘捕期间先后四次共追缴其现金15685.20元,从东胜市人民法院追缴葛某祥案件受理费3000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06: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张宏生申请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张宏生,男,194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开封市红旗缝纫机零件厂厂长,住开封市铁路北沿街146号。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河南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郭福庆,检察长。复议机关: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戴松军,检察长。张宏生原系开封市南关区新门关办事处红旗缝纫机零件厂的厂长。自1991年以来,该厂一直没有从事生产,也没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1994年8月31日,张宏生将房屋拆迁安置部门支付给该厂的房屋拆迁补偿费46313.12元转入开封市黄河有色金属加工厂的帐上,后经红旗缝纫机零件厂的会计霍秀梅收回24000元,黄河有色金属加工厂的赵新春个人使用22000元。1995年1月25日,张宏生从本厂的拆迁补偿费中取款8000元出外跑业务,后在检察机关审查其经济问题时,因对不住帐,即谎称其与河南省汝州市工商联经济贸易公司联办煤台货位生意用去,并提供一收款收据8000元冲帐。
    2023-06-06
    128人看过
  • 李季敏因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违法羁押请求刑事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李季敏,男,55岁,汉族,原系河南省南阳市司法局赵寨劳改场场长(即河南省劳改第二十支队二大队队长)。住南阳市宛城区朝山街178号。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李建中,检察长。复议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孟水昌,检察长1993年12月上旬,与赵寨劳改场联营的南阳汽车板簧厂副厂长周西省将一辆五洋牌125型摩托车送给李季敏,12月29日,李季敏召开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该车交由劳改场使用。1995年6月15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以受贿嫌疑立案,将李季敏羁押在河南省油田该案办案点。同年11月16日改为取保候审。宛城区检察院查明,1993年12月29日李季敏在任南阳市汽车板簧厂厂长期间,收受与本厂联营的个体户周西省送给的五洋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13300元。其犯罪事实由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证实,李季敏对部分事实也予以承认。认
    2023-06-06
    178人看过
  • 被违法监视居住请求检察院刑事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阳某勇,男,194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成都市川某金属结构厂厂长,住成都市洞子口四川某筑机械厂宿舍13栋1门。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冯某成,检察长。复议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赵某民,检察长。赔偿请求人阳某勇原系成都市川某金属结构厂(以下简称市川某厂)厂长。1994年11月,阳某勇以市川某厂的名义与四川某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新公司)洽谈为该公司某设的银座大厦工程加工劲性钢柱,阳某勇为从中提取差价,以支付税金和管理费为由,与成都市川某青年贸易部(以下简称川某贸易部)负责人张某商定,先以川某贸易部的名义与某新公司签订价格较高的劲性钢柱加工合同,再以川某贸易部的名义与市川某厂签订价格较低的劲性钢柱加工合同,待某新公司加工款项转入川某贸易部帐上后,由阳某勇从张某手中提取差价。之后,张某将川某贸易部的公章借给阳某勇。同
    2023-04-24
    71人看过
  • 关于上诉人某某市某某医院与被上诉人党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市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赵某某,院长。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娟,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委托代理人刘运起,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某市某某医院与被上诉人党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某某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宛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某某市某某医院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市某某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尹某某、郭娟,被上诉人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刘运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5月28日原告党某某因反复腰痛4年,左下肢跛行l年余,加重伴瘫痪8天,入住某某市某某医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L1/2、2/3椎间盘突出症,脊椎圆锥损伤并双下肢不全瘫。2008年6月2日在全麻下行前路椎间盘摘除植骨内固
    2023-06-05
    358人看过
  • 仇惠南请求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仇惠南,男,50岁,汉族,南京市人,住泗阳县亦兴镇泗中新村。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韦正虎,检察长。复议机关:淮阴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刘群,检察长。赔偿请求人仇惠南原系泗阳县复合肥厂聘任厂长。1994年6月8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有挪用公款嫌疑而决定立案审查。6月10日,实行监视居住(从6月8日起即被关在泗阳县农科所),同年8月1日以挪用公款罪对仇惠南刑事拘留,8月11日转逮捕并公开执行,且录相在泗阳电视台泗阳新闻节目和有线广播中播放。此后一直被羁押在泗阳县看守所,直至1995年12月28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才向仇惠南宣布泗检(95)刑二免字第10号免予起诉决定书,认定仇惠南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免予起诉并予释放。实际关押569天,并追缴赃款18050元。羁押期间,仇惠南还花去医院费590.45元。仇惠南不服,即向淮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23-06-06
    415人看过
  • 从胥某祥案看错案赔偿
    我国的错判赔偿条件过于苛刻,早已不是什么秘密。胥某祥案为我们反思现行的错判赔偿制度提供了契机。司法现实往往是检验法律效果的试金石。最近,胥某祥案着实给我国《国家赔偿法》摆出了一道大难题。解得不好,这部人权二法(宪法是根本大法)恐怕无法向世人交待。胥某祥,河南一草民也。其故事的传奇不在于——或者说不仅在于——无辜入狱13载,而在于其冤案自检察机关发现问题后,虽作4次无罪抗诉而终未获无罪改判。在原审两级法院仍然裁决维持原判,而省高级法院终局裁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无奈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得以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一特殊的纠错做法让胥某祥重获了自由,然而也使其寻求错判赔偿的前景变得模糊而暗淡。赔还是不赔?于胥案而言,确实是个问题。古人云: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那么,不妨先看看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明文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
    2023-06-06
    377人看过
  • 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控被告人韩某、姜某犯诈骗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卢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被告人姜某。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姜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被告人韩某与他人共同承租本市某路某号某二楼准备用作经营宾馆。韩某又寻找被告人姜某协助其联系宾馆装修事宜。姜某为此分别联系了被害人孙某、曹某。同年3月中旬,上述场地的出租方与韩某等人解除了租赁合同。韩某在明知宾馆装修工程无法进行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以许诺发包工程为借口,诱骗被害人孙某三次支付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000元。2011年4月,被告人姜某在明知上述场地已转租他人、
    2023-06-11
    366人看过
  • 张某某诉高某某、深圳市龙岗区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原告:张某某。被告一:高某某。被告二:深圳市龙-岗区某公司。原告与被告一均是被告二深圳市龙-岗某公司员工,从事厨师工作。2004年1月20日17时许,高某某与张某某均在龙岗区公众高尔夫球场的厨房内工作,高某某叫张某某帮忙炒菜,张某某同意后正准备炒菜时,高某某突然拿起厨房里的菜刀将张某某砍伤,然后投案自首。公安派出所委托深圳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组对被告高某某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被告高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事发时辨认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原告对此司法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派出所又委托广州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被告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一致。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高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经深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原告所受伤害为伤残九级。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但经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复议,对原告所受伤害均认定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于工伤。原告出院后,向两被告追讨损害赔偿。两被告
    2022-11-12
    19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就医疗损害赔偿案提起抗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x菁状告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开庭再审。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发出的第一份抗诉书,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三处:某医院对陈x菁的护理是否规范;抢救后对陈的补钙治疗是否有误;修改的病历是否真实可信?焦点之一出生后院方的护理有无过错?与脑瘫疾病是否有因果关系?申诉方(李x峰)认为某医院未尽到对新生儿进行喂养和指导喂养的护理责任,未履行特殊护理的义务。其机械推行母乳喂养规定,在母亲未开奶的情况下致使陈在出生48小时内未吃到任何食物,引发低血糖,长时间抽搐继而引发缺血缺氧性脑病,加之误诊误治,导致终身残疾。申诉方和抗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陈x菁的缺血缺氧性脑病是某医院造成的。而被申诉方(某医院)则认为陈x菁母亲是选择性剖腹产,他是正常新生儿,医院的护理诊疗行为符合技术规范,诊疗行为与疾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母乳喂养的义务主体是婴儿的父母,医院
    2023-04-26
    298人看过
  •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扬检刑赔复字(2006)1号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赔偿请求人:刘某冬,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大专某化,原系扬州欧森机电制造厂销售员,住江苏省泰州市罡杨镇杨庄村一组。赔偿义务机关:江都市人民检察院。二、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情况赔偿请求人刘某冬于2006年8月14日,以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被错误逮捕,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为由,请求江都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各种损失合计人民币102.7203万元。具体包括:1、返还4.3万元合法财产;2、支付国家赔偿金2万元;3、因违法办案给申请人带来的其它经济损失46.4203万元;4、支付精神损失费50万元,并要求江都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向申请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2006年9月5日江都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江检刑赔字(2006)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对刘某冬被关押的192天按照2005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73.3元计算
    2023-04-24
    285人看过
  • 张春宇与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赔偿案
    [受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类型]:民事[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1年12月26日[裁判字号]:(2001)十中法委赔字第8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情摘要]:赔偿请求人张春宇,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日,湖北省郧西县人,十堰市工商银行职工,住该单位宿舍楼。赔偿义务机关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卢杰昌,该院检察长。复议机关十堰市人民[案例正文]:赔偿请求人张春宇,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日,湖北省郧西县人,十堰市工商银行职工,住该单位宿舍楼。赔偿义务机关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卢杰昌,该院检察长。复议机关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罗金昌,该院检察长。赔偿请求人张春宇于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以郧西县检察院错误逮捕、刑事违法、扣押为由,向郧西县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郧西县人民检察院逾期未作决定,赔偿请求人张春宇在法定期限内又向市人民检察
    2023-06-05
    8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张某某诉某某县老干部管理局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张某某诉某某县老干部管理局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1995年10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高法民请字[1996]01号《关于张某某诉某某县老干部管理局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被告某某县老干部局在收集原告张某某所获得的奖章及证书等纪念物后,因遗失不能归还,起诉到人民法院,不应定为荣誉权纠纷,也构不成对原告荣誉权的侵害,但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应予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可结合纪念物的价值(包括收藏价值)、质地及纪念物遗失后对原告精神方面造成的损害等各种因素确定。
    2023-06-05
    94人看过
  • 李玉兰与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赔偿案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类型]:国家赔偿[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1年12月04日[裁判字号]:(2001)鄂高法委赔字第6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情摘要]:赔偿请求人:李玉兰,女,1952年6月21日生,汉族,湖北省金龙药业有限公司职工,荆门市五三农场易家岭商品房。(其夫桂余兴在申请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赔偿过程中因病死亡)。赔偿义务机关:荆门市人民检[案例正文]:赔偿请求人:李玉兰,女,1952年6月21日生,汉族,湖北省金龙药业有限公司职工,荆门市五三农场易家岭商品房。(其夫桂余兴在申请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赔偿过程中因病死亡)。赔偿义务机关: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张明声,系该院检察长。复议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靳军,系该院检察长。赔偿请求人李玉兰的丈夫桂余兴于1999年7月13日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已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故该院对其监视居住
    2023-06-05
    322人看过
  • 孙建平要求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赔偿案
    [受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类型]:国家赔偿[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1年02月19日[裁判字号]:(2000)景法委赔字第02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情摘要]:赔偿请求人:孙建平,男,39岁,汉族,北京市人,大专文化,系景德镇市医药公司职工,住景德镇市新村西路八面山医药公司宿舍305室。赔偿义务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叶山华,[案例正文]:赔偿请求人:孙建平,男,39岁,汉族,北京市人,大专文化,系景德镇市医药公司职工,住景德镇市新村西路八面山医药公司宿舍305室。赔偿义务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叶山华,检察长。复议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方永新,检察长。赔偿请求人孙建平于2000年7月3日以被错误逮捕为由,要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收回其在看守所被拍的刑事犯照片及
    2023-06-05
    332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某市检察院以起诉A,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该市人民经过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5
      一般来说,取保侯审的被告人都有可能判处非监禁刑,所以只要遵守取保侯审规定随传随到,和受害人达成谅解,宣判前不会逮人,判决后也有很大可能是监外执行的刑罚
    • 刑事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6
      刑事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检察院会听取被害人意见。如果被害人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也可以反映给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
    • 人民检察院发出国家赔偿决定,通知受害人当事人即向检察院申请赔偿,领取赔偿金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08
      请求国家赔偿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首先,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2)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
    • 当事人请求了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就要退回侦查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08
      检察院退回侦查一般不通知本人,但当事人可以询问承办案件的负责人。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案件中的一些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再次返回公安进行的,视为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以二次为限补
    • 检察院人身损害赔偿立案后多久能批捕啊?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1-14
      一般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移交检察院需要两三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