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一家企业工作了3年,企业以末位淘汰的内部规定将他辞退。这样的规定,有人说合法,有人说不合法。7月17日,江西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劳动维权专业人士给出了解答。
干得不好,被企业末位淘汰
我是2011年到这家科技公司工作的。太原市民王先生说,他和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他的职位是区域销售主管,如果连续两次考核均处于末位(最后5位)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据了解,2012年和2013年,该公司两次下发关于实行末位淘汰制的文件,主要内容是每年对员工进行业绩考核,对区域销售主管中到年末考核处于最末位的5名职工限期3个月调离岗位。
王先生出示的材料表示,2012年和2013年,他的综合业绩考核分别为倒数第3名和倒数第2名。2013年12月底,公司召开的职工大会宣布,淘汰考核末位的职工,王先生名列其中。2014年1月初,该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对王先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并通知到本人。我不服,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但心里又没底,有人说公司做法合法,也有人说不合法。王先生表示。
专业解析
末位淘汰制是否违法要看情况
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法律援助科科长吕科长介绍,在劳动维权实践中,对于末位淘汰的做法确实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末位淘汰制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职工的劳动权益,因此属违法;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有自主管理权,末位淘汰制是引进激励竞争机制的体现,其并不违反法律,相反用人单位需要这种理念,该制度应提倡。我们认为,末位淘汰制是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种方法或手段,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视具体情况来判定。吕科长介绍,对用人单位来说,末位淘汰制表现为一种管理制度,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单位是可以依法制定适合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或规章制度的,但如果该规章制度涉及职工的劳动权益问题,则必须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具备法定情形和履行法定的程序。而这家公司末位淘汰仅凭连续两年业绩考核处于末位,就直接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显然欠妥。
公司的这种做法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与《劳动合同法》中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最为接近。而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需要履行培训或调岗这一法定程序,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解除。因此,从上述案例的情况看,该公司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应当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维权提示
尽量避免出现口头解除现象
作为劳动者,在遇到末位淘汰制或类似的问题时,要注意以下几个细节。吕科长表示,一是要留心保存原始证据,包括公司下发的关于末位淘汰制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劳动合同、业绩考核资料、相关规章制度等,尽可能地保留原始证据,防范公司在发生争议后对部分原始资料修改,或者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原始证据,对员工不利。二是要向公司索要书面文书,包括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以确保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用人单位单方作出的书面决定,尽量避免出现口头解除或口头决定的现象。另外,一般来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会明确写有解除的依据和理由,这样也可以将解除依据和理由固定下来,有助于判定其是否合法有效。三是要慎签字。有的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前后,会采取用格式协议书或者让员工填写离职申请单等方式,此时要特别慎重签字,一定要看清内容、搞清法律后果,或咨询律师后再签,否则可能会陷入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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