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房屋的过户问题,很多房主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后迟迟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迁出,这样的情况表面上看着是没有给购房者带来经济损失,但是售房者是需要承担一些违约责任的。
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子,逾期迁出户口的一方被判支付违约金7万余元。
2014年12月份,房产交易的双方进行了二手房交易,最后购房者以139万元的总价向售房者购买了一套房子,交易双方约定好价格后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合同中还约定,2015年1月5日之前,双方一同去办理该套房屋产权的转让过户手续。
因为售房者的户口是与这套房子绑定的,因此为了保证售房者能够及时的迁出户口,购房者与售房者签订了合同补充条款,双方约定卖方承诺自上述房产权利转移之日起20日办理原有户口全部迁出手续,如果发生逾期一日就需要按照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直到房内户口全部迁出为止。
签订完合同之后,交易双方便在约定好的时间去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是最后却因为种种原因,售房者在2015年5月8日才将其户籍从这套房屋中迁出。这便引发了合同违约赔偿案。
购房者起诉的时候认为,自己是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之后,卖方虽然履行了交房义务,但是却迟迟没有将户口迁出,这样的行为便构成了合同的违约,卖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按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卖方应支付给买方7万余元。
可是卖方认为户口仅仅是拖延了几个月,就要赔付7万余元,因此坚决不同意,他认为之所以逾期迁出户口是自己确实是有原因的,与买方协商之后,买方表示晚点迁出没关系,但是现在买方却要求赔付违约金,所以卖方不能接受。很显然,卖方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撑。
最后法院审理后认为,卖方在合同中对户口的迁出时间已经作出了承诺,就应该严格的执行,如果真的是有具体的困难不能如期迁出户口的话,也应该在与买方协商后,取得买方书面或其他方式的明确谅解。但是现在售房者的合同违约已经成立了,而且对于购房者当初的承诺没有书面的约定,因此法院只能支持买方的诉讼请求,最后卖方不得不向买方支付违约金7万余元。
最后提醒房产交易的双方,对于任何约定的事情都要有书面的证据才能成为日后有力的支撑,才有可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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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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