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法律另有详细的规定外,赔偿范围应当包括:
1、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
2、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1)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权费用;
(2)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做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债权人因失去与他人订立合同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4)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
(5)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的给付物时,因归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一、债消灭的具体情形是怎样的
(一)清偿
与履行的意义相同,均为合同消灭的原因
(二)抵销
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各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权为形成权,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
1、法定抵销要件:
(1)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2、抵销的方法:需要向债权人做抵销的意思表示(不以被抵销一方的同意为必要),抵销权人主张抵销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该通知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抵销的效力:双方互互债务消灭,抵销具有溯及力
(三)提存
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履行义务,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予以保存而消灭债权债务的制度。
1、事由: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能够未确定继承人。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5)其他基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的情形。
2、标的:
(1)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2)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保存为限。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效力:
(1)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四)免除
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五)混同
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原则上导致债权消灭,两种情况例外:
1、债权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之标的;
2、票据债权在到期之前转让到债务人手中不消灭。
二、合同履行不能有什么法律后果
关于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分三种情况:1、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当履行不能是由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时,其法律后果为:(1)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2)在合同之债中,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3)债务人应负因履行不能而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特别是在债务人全部不能、永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2、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在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履行不能时,其法律后果为:(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违反的法律责任。(2)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完成的,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3)债务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告知履行不能或者需要延时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并取得有关的证明。债务人不及时通知使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应负赔偿责任。3、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如果债务人履行不能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引起,则产生债权人的代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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