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协议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允许行政复议。具体程序
申请与受理
(1)行政复议申请以申请为依据。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为前提,即如果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就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一个明确的答复者。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复议申请范围。
5。属于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复议还必须符合下列程序条件:(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齐全。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复议申请后,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下列处理:①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②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③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和处理办法,而不是简单地撤回。行政复议的听证和决定(一)复议听证、听证前的准备(一)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2)调查取证。复议机关调查取证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二是向有关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公民索取证据。(3)替换或添加相关方。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复议的方式,但申请人提出请求或者主管法制工作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可见,书面审理是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基本形式。复议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审理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因此确立了复议不停止执行的制度。但是,复议不停止执行的规定没有例外的,可以执行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复议法在确立复议不中止执行原则的同时,也对该原则作了例外规定:(一)被申请人认为有必要中止执行的,依照职权,可以决定中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的,复议机关认为合理,决定暂缓执行。(4)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不足六十日的除外。情节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可以延长期限延期最长不超过30天。(2)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后,由行政复议协调会作出终局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决定有四种:(1)维持复议决定。(2)执行决策。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一定法律义务的决定。
(3)取消、更改或确认非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决定,是指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②申请依据有误。③违反法律程序。④超过或滥用权力。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4)赔偿决定。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要求赔偿的,复议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撤销决定,变更或者确认违反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依法给予被申请人赔偿。(1)送达方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计算。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应当自觉履行。但是,有时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不履行。此时,必须强制执行,否则,国家行政复议机关就无法成立。
1。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履行。对被申请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责令履行后拒不履行的,给予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依法辞退、解聘。
2。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逾期不起诉的,应当根据复议决定的内容采取不同的措施:(一)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2)复议机关作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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