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时如何处理特殊工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7:40:16 56 人看过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对特殊工种不给予特殊待遇,劳动者有法定过错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部分赔偿

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p>劳动者无法律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但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半年不满一年的,应当支付一年工资,半年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按合同终止前12个月劳动者应得的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项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奖金和工资。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倍计算;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经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有第一款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另行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因公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工20人以上、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计划,(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二)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三)企业因生产变化,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职工的,(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形,(一)与本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的,有老年人、未成年人需要扶养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招收新员工的,应当通知裁减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裁减人员。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遵守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第四十一条(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员工未进行离境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治疗

(4)孕期女工,生育、哺乳(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因特殊工种解除单位合同导致死亡的其他情形失业,当劳动者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合理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面对合同解除中特殊工种的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应咨询律师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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