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收益如何补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4:04:45 82 人看过

2008年4月,北京市建委正式下发并施行新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北京对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以2008年4月8日为“分水岭”,实行“新房”出售交70%差价,“老房”出售变总价10%土地收益。已购经济适用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而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所购经济适用房,但“新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者房”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新房”即在2008年4月8日之后签订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买卖,“老房”即在2008年4月8日之前签订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买卖。

原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还可以再买吗

对于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原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

由北京市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出具不高于经济适用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房的证明,

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可凭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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