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儿童溺水身亡水利园林无错免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2:31:49 430 人看过

两名儿童落水溺水身亡,水利局和园林处被判均无过错免责,以往此类案件多数判决承担责任,为何此案被判无责?法院判决是否迫于行政压力?在这个问题上是否适用过错原则?过错免责的界限在哪里?

七岁孩童溺水身亡家长诉水利园林疏于管理

2006年6月17日,7岁半的谢童带着比自己小半岁的表弟吕航和两个同学,一起在三明市三元区沙溪河城关大桥南侧的沿河绿化带游玩。玩了一会儿,吕航手脚脏了,便钻出堤岸的栏杆,去下河踏步(专供下水作业人员使用的台阶)上洗手,不慎掉入水中,谢童见状去救吕航,也被带入水中,结果双双溺水身亡。

孩子的父母认为,三明市水利局、三明市园林管理处疏于履行管理职责,共同过错造成吕航落水,谢童为救吕航又因为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而溺水身亡。经交涉无果,2006年8月,两个孩子的家长将水利局和园林处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水利园林无责驳回原告请求

2006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向三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4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吕文华、谢秀文与原告谢启党、詹红光分别诉被告三明市水利局、三明市园林管理处人身损害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应负担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法院给予司法救助,予以免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7日 21: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女子水上乐园溺亡游乐园有责任吗
    女子水上乐园溺亡游乐园有没有责任在这类纠纷中,游乐园承担侵权责任是由于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且发生损害事实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因果关系。由于游泳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水上乐园经营方在对外经营时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如果溺水时经营方未能及时发现险情,溺水后又救援不及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那么游乐园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娱乐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侵权责任应该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侵权损害事实——发生了人身损害结果;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多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即认为其主观上有过错。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因此,判断经营者、活动组织者有无过错是关键。一般标准是看其是否达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2023-06-13
    286人看过
  • 儿童在游泳池溺水,谁来担责?
    暑假即将到来,不少孩子会到有水的地方嬉戏玩耍,这个时候,家长们可要注意了。6月4日,兴宁市新圩镇的缪女士带着孩子到游泳池游泳,孩子不幸溺水,最终不幸身亡。6月26日下午,在柳州市柳江区体育中心水上乐园的游泳池里,一名6岁儿童在深水区中发生溺水,尚未脱离生命危险。近期,全国发生多起未成年人溺水事件,令人痛心,发人警醒。对外开放经营的游泳池属于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这类设施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法律赋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很大的责任。如果因为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而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那么监护人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溺水的临床医学术语为淹溺,如果是不熟悉
    2023-05-07
    168人看过
  • 广东茂名6名儿童溜进酒店泳池戏水3人溺亡
    中新网茂名八月十四日电(记者叶裕辉)今天下午三时左右,广东茂名市区六名十二岁以下儿童偷偷溜进茂名中英大酒店游泳场游泳,两男一女三名儿童当场溺水身亡,死者当中两男孩还是酒店附近车上学村的小哥俩。据溺水者的家属称,三名死者均住在茂名市区城中车上学村,小哥俩的父亲患有精神病,小女孩的父亲出差外地。今天下午约三时许,茂名市区车上学村年仅十岁的车姓小朋友,与其八岁的弟弟等六名十二岁以下儿童,有的拿着小救生圈,背着家长来到离家不远的中英大酒店。在没有遇到酒店任何管理人员阻拦的情况下,他们乘电梯直接到了七楼游泳场游泳。小伙伴们下水不久便发生了溺水事故,车姓小哥俩和一名小女孩当场被水淹死。据了解,茂名中英大酒店是一家在当地知名度较高的星级酒店,其游泳场设在七楼,水深约一点八米,平时均有专人负责管理。今天下午三时左右,正是该酒店游泳场正常开放时间,但六名未成年人在管理人员的眼皮下,如何能混进去就不得而知。目
    2023-06-04
    181人看过
  • 游客溺水身亡两旅行社担责70%赔偿27万
    中国法院网讯小刘在参加公司组织的浙江桐庐三日游时,溺死于富春江“珍珠滩浴场”水域内,死者家属遂将上海市大通之旅旅行公司和浙江富春江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家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沪、浙两家旅行社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27万余元。2004年7月16日,上海市一家科技集团公司组织员工参加浙江桐庐三日游,小刘作为集团公司下属单位的职工参加了这次旅游活动。第二天下午5时许,上海大通之旅旅行公司导游带领旅游团乘竹筏到富春江旅游公司开办并管理的“珍珠滩浴场”。这个浴场是天然水域,水面状况比较复杂,在此处游泳的危险性大于在人造游泳池游泳,所以大家必须先乘竹筏到规定的区域后才能下水游泳。小刘在下水后不久便溺水,浴场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抢救,但小刘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导游并未告知必须乘竹筏到规定区域后才能下水游泳,浴场工作人员也没有对游客进
    2023-06-04
    307人看过
  • 三岁孩童溺水身亡家长与村委会谁该担责
    一名三岁儿童在河边玩耍时掉入河中溺水身亡,孩子的父母认为居住地的村委会未对隐患做合理的防护,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费用人民币16万元。不过,上海市嘉定区法院认为,孩子溺水身亡的原因是孩子的家人未对其尽义务,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原籍河南的小丁夫妇在上海打工,三岁的儿子军军由外婆照顾,一家四口住在上海嘉定区农村。2005年6月28日下午,军军的外婆带着军军到亲属家探病,军军独自一个人到外面玩耍。不久,大人们发现军军不见了,最后他们在附近的河里找到了军军。但是,经医院抢救无效,军军溺水身亡。军军溺水身亡的这条河是农村里的一条自然河道,河堤旁有若干处水桥,当地村民通常在水桥边洗刷和使用河水浇灌农作物,村民委员会曾经将水桥修缮了一下。事情发生后,小丁夫妇认为军军可能是通过水桥到河边玩耍时掉入河里的,这个地方属于村民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村民委员会对河浜具有管理义务,应该在危险地带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
    2023-06-11
    290人看过
  • 八岁女童溺水身亡家属获赔六万余元
    一个积满深水的砂坑夺走了一个年仅8岁孩子鲜活的生命,痛不欲生的父母将砂厂经营业主告上了法庭。日前,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湟中县法院汉东法庭法官的倾情调解下,原告获得6万余元的赔偿款。2009年6月26日19时许,湟中县汉东回族乡xx村小学三年级的学生王x放学后,与其同学玩耍时,不慎滑落到被告李某经营的某水洗砂厂附近的泥水坑内,造成王x溺水死亡。事后得知该泥水坑由附近的两家水洗砂厂洗沙共同排水形成,2009年8月1日,王x父母将两家砂厂的经营业主李某、俞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9?郾7万元。庭审中,法官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通俗易懂的事例循循善诱地说服被告,最终唤起了二被告的良知和爱心。最终,经双方商议后,二被告当庭表示愿意给付原告王某、张某孩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62469元,并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023-06-05
    212人看过
  • 公园戏水溺亡事件,谁将承担赔偿责任?
    公园属于开放式、公益型公园,游客可自由出入游玩。如果公园管理处在河边多处设置了警示标志,尤其在河边设有醒目警示牌;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后溺亡意外保险赔吗,哪些情况意外险不赔对于这起溺亡事故,究竟属不属于意外呢?意外险可不可以赔偿呢?酒后溺亡意外保险赔吗?酒后溺亡意外保险赔不赔呢?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了解意外保险所指的意外是什么?意外保险中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因为此客观事件导致被保人受伤或身故。从上述女子溺亡事件来看,这是符合意外保险中的“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定义的,所以酒后溺亡属于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溺亡后家属可尽快联系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理赔。哪些情况意外险不赔?那么发生哪些情况意外险是拒赔的呢?主要有以下8种。1.妊娠意外
    2023-08-15
    166人看过
  • 游泳溺水身亡者家属赔偿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游泳池所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在游泳池发生溺亡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游泳池提供服务存在缺陷,对溺水死亡存在过错的,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如果溺亡人一方本身也存在过错的,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停工期间农民工捞铁锚溺水死亡雇主赔偿12万元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工受雇期间溺水死亡,雇主被判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为12万元。2008年11月,农民工邱某受雇于李某,为李某的捞砂场驾驶捞砂船,工资为每日40元。2008年12月初,捞砂场因故停工,停工期间,邱某未离开砂场,吃住仍然由李某负责。2009年1月底,捞砂船的铁锚掉入水中,邱某与李某一起下船打捞,不料,邱某溺水身亡。因对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邱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等共计人民币12.5万。庭审中李某辩称,砂场已经停工,并未雇佣邱某捞锚,邱某主动帮忙
    2023-07-13
    83人看过
  • 午休时间游泳溺水身亡,依劳动法雇主无责
    赵某在午休时间外出游泳不慎溺水死亡,其父母将雇主和鱼池管理者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7.8万余元。近日,延庆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冯某雇用赵某种蘑菇,每天管接管送,中午管饭。2008年8月1日中午休息时,天气炎热,赵某到于某的鱼池中游泳,不幸溺水死亡。赵某父母认为,冯某没有尽到安全教育义务,鱼池管理者于某没有设置禁止游泳的标志。两被告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冯某称,赵某在午休时间擅自到他人的鱼池内游泳死亡,与雇佣劳动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某称,鱼池并非公共游泳场所,且鱼池设有禁止游泳的标志,赵某擅自到鱼池内游泳死亡,是其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法院认为,赵某在非工作时间到非工作地点,从事与雇佣劳动没有任何关系的游泳时溺水死亡,其游泳行为与雇佣劳动没有必然联系。原告要求雇主冯某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依据。而于某的鱼池并非公共场所,也非游泳
    2023-06-10
    265人看过
  • 学生溺水身亡学校需要负责任吗
    一、学生溺水身亡学校需要负责任吗学生溺水身亡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下面几种情况确定:1、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1)学校在国家规定上课时间或周末、节假日时间内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或校外活动,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校验,没有在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情况下,学生溺亡的;(2)因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活动导致学生溺亡的;(3)在明知学生身体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活动的情况下,未予以必要注意导致学生溺亡的;(4)学校发现学生擅自离校外出,未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导致学生溺亡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
    2023-04-27
    479人看过
  • 儿救女友溺水身亡父母起诉讨要公平
    时年22岁的仲建武不习水性,却跳水抢救欲寻短见的女友张丽丽,不幸溺水水死亡,然而获救的女友张丽丽及其家人却对此不闻不问。遭受经济和精神双重打击的仲建武父母,将受益人张丽丽及其家人先后告上一二审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调解此案,由张丽丽及其家人一次性给付死者的父母补偿款2万元。仲建武与张丽丽于2008年农历正月十五日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举行了订婚仪式,但因不足法定结婚年龄,他们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不久,他们不顾张丽丽家人的反对,由仲建武领着张丽丽一起到江苏省南通市某造船厂打工。当年9月7日晚9时许,张丽丽嫌男友租房太贵、生活不适应等原因,耍起任性,与男友发生吵架。当两人边吵架边走到市区内一条河边时,张丽丽冲动之下纵身跳入河中。见状不妙,仲建武也急忙跳入水中,抱起女友往岸边推送,后在路人相助下女友张丽丽获救,而仲建武终因不习水性、体力不支而溺水死亡。陵县人民法院曾对该案进行一审、再审,认为
    2023-06-07
    349人看过
  • 幼童不幸溺水身亡物业公司赔偿五万元
    由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致使来石嘴山市惠农区务工的李某的幼子溺水身亡。经惠农区法院调解,昨天,李某终于拿到了物业公司的5万元赔偿款,离开了伤心地。2006年,李某与妻子来石嘴山市惠农区务工,并于同年生下幼子李旗(化名)。今年11月18日,李氏夫妇将刚满4岁的李旗交由7岁的小女儿带出去玩耍,姐弟俩来到位于惠农区某处的一人工池塘边,姐姐随手捡了一根树枝,李旗向其索要,姐姐便将树枝投入池塘中,转身去别处玩耍。李旗在池塘边捞树枝的时候落入水中,不幸溺亡。经查,该池塘属于惠农区某物业公司管理。11月22日,李某将该物业公司起诉至惠农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池塘周围无防护栏等安全设施,致使李旗跌入池塘溺水身亡,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万元。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李旗的死亡是因其父母看管不力造成的。该案经惠农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
    2023-06-10
    304人看过
  • 幼儿园提前放学未通知家导致孩子溺水身亡,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学校提前放学未告知家长,未尽到保护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少年儿童的平安健康成长是家长和学校、幼儿园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要切实承担好监护责任,学校、幼儿园要尽到对在校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家长与学校、幼儿园对孩子的接送、管理应搞好衔接,孩子因事不能及时到校上课,家长应及时向教师请假沟通,学校、幼儿园因特殊情况提前下课或放假,也要提前告知学生家长,以便用时采取应对措施,否则发生事故,就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023-05-03
    331人看过
  • 偷钓者溺水身亡一审判决执法无过
    昨日,四川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对王国清等5原告诉纳溪区水产渔政管理站行政违法、行政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偷钓者王志均逃跑过程中因溺水而亡,与渔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无关,驳回原告一切诉讼请求。2002年7月21日,纳溪区水产渔政管理站委托的渔业执法检查员胡树明,身着渔政制服与协管员唐艺在纳溪区凤凰湖水库进行渔业执法检查,发现杀人湾附近水域王志均、张小波、张小明三人正在偷钓库鱼。当胡、唐二人从陆路绕道行至偷钓者背后时,被偷钓者发现,张小波、张小明当即从陆路逃走,王志均则跳入水库游向对岸,在离对岸只有2米时因体力不支沉入水中,胡树明、唐艺及时采取了积极施救措施,但王志均仍溺水身亡。事后,水库管理所组织职工捐款3500元交与王志均亲属。王志均亲属认为,如果不是渔政执法人员的突然袭击,王就不会跳水逃跑,渔政部门对王之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纳溪区水产渔政管理站以行政违法推上了被告席,索赔各种费用6万元。
    2023-06-06
    19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儿童在水库溺水身亡责任谁来担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6
      根据过错承担责任,如需帮助请来电详询。
    • 儿童在水上乐园溺水怎么补偿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31
      需要结合儿童的户口性质及溺水时双方的责任大小来确定。相关详情,建议直接来电咨询或者来律师所面谈。
    • 儿童水坑洗澡溺亡谁来担责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5
      小刘在窑厂吃水坑内洗澡并溺水死亡,窑厂相关责任人应当对小刘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朱某作为窑厂的实际受益人,并未对窑厂吃水坑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亦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置,对该窑厂疏于管理,对小刘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村委在执行回转期满后,并未及时有效的收回该窑厂的承包经营权,同时亦未对朱某针对该窑厂的使用情况予以有效监督,对该窑厂疏于管理,某村委对小刘的死亡也具有一
    • 粮名下女儿掉水溺亡谁担责?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2
      事发地为该粮站的消防池,且该粮站进出的人比较多,应考虑到消防池带来的安全隐患,加高消防池周围的防护栏。如果大门值班人员值班时擅自脱岗致使张某进入粮站,消防池护栏过矮,起不到防护作用,粮站对此也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造成张某溺水死亡,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张某年仅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不力,致使张某独自外出,溺水死亡,也应负主要责任。
    • 7岁儿童溺水没溺水管理单位有责任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1
      逝者已矣,节哀顺变。需证明管理单位在渠道管理上存在疏漏或过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