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要件:
1、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一、走私毒品和贩毒有什么区别
走私毒品和贩毒的区别包括:
1、行为不同。走私毒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境的行为;
2、性质不同。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
走私毒品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1、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毒品偷运入境;
2、将非法入境的毒品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
3、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毒品;
4、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购买毒品;
6、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并偷运出境的。
二、运输毒品犯罪的主要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运输毒品犯罪构成要件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供应、运输、生产等活动,严禁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都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法规。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与贩卖毒品罪不同,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三、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此罪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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