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应如下分配:(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一,病员在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二,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有的学者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即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多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自2010年至今,该院受理此类案件32件,呈上升趋势,应引起重视。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当中发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专业性强,医患双方对立情绪大,是民事案件审理中的难点。自2010年至今,该院受理此类案件32件,呈上升趋势,应引起重视。
经分析,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案件鉴定多,审理周期长。医患双方往往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较大的分歧,需依赖司法鉴定,延长了审理周期。
专业性强,认定事实难。医疗病历及司法鉴定医学专业性强,影响到对该类案件事实的认定。
医患矛盾对立性强,调解难度大。患者往往提出一些非理性的要求,而院方大多强调自身不承担责任或承担很少的责任,双方对立性强。
患者诉求高,获赔额相对较低。医患纠纷中,院方大多仅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而患者受专业知识限制,不能正确认识医患双方的过错程度,提出高额的索赔要求。
该类案件多发的原因:
医疗行为不够规范。少数医务人员缺乏责任心,手术前未能及时将病情、治疗手段等告知患方,影响患方知情权、选择权的实现。也有一些医务人员对病症认识不足、低估手术风险、出现特殊情况后救治措施不积极,引发医患纠纷。
患者的心理预期与医学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患者大多不了解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局限性,一旦病情恶化或达不到预期的治疗效果就认为是医院的过错所致。
缺少专业性的非诉医患矛盾化解机制。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当事人即诉至法院。
针对上述问题,宣州区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强化医务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医疗机构应改进服务理念,对医务人员加强医德、医风方面的教育,增强责任意识,规范诊疗行为,避免医患纠纷。
建立完善的医患纠纷专业调解机制。建立专业调解机构,第一时间调解医患矛盾。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建立专业调解与诉讼调解的互动衔接机制,力促调解化解矛盾。
提高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选任一批具有医疗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医患纠纷案件,组建专业合议庭,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确保案件审理符合医学规律,避免外行审判。
规范委托鉴定行为。尽量让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法院应随机确定鉴定机构。完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以帮助法官正确地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切实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法院要适时发出司法建议,促进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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