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的特殊原则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1 14:43:03 181 人看过

行政复议法的特殊原则有以下:

(一)合法原则。

行政复议遵循合法的原则,是指承担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维持;对于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的说,合法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履行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复议机关应当是依法成立并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复议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受理并审理的复议案件,必须是其依法有管辖权的,不属其管辖的复议案件无权审理。

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还要依据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复议机关依据的法律规定对所审理的复议案件必须是现实有效的,属尚未公布,丧失法律效力以及因与上一层次的法律规定相抵触而被撤销的法律规定不能作为依据。

3.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行政复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具体的复议程序,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二)及时原则。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一种方式,复议决定并非都是终局的,还要受到司法监督。因此,行政复议既要注意维持公正性,又要注意保证行政效率。这就要求遵循及时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是:

1.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行政机关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对复议申请书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理复议案件的各项工作应当抓紧进行。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后,应当抓紧调查、取证、收集材料,确定管理方式等,不能拖延时间。

3.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复议具体部门在通过审理复议案件摸清情况之后,应迅速起草复议决定书并及时报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发。

4.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准确原则。

准确原则是《行政复议条例》特别规定的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应当准确地查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真象,以事实作出准确的定性,并准确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致害情况,在此基础上准确地适用法律,进行处理。行政复议活动需要解决的,除了合法性以外,就是合法前提下的准确、合理问题。这正是行政复议活动的特征之一。复议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行为的定性等,均必须贯彻准确原则。《行政复议条例》所以规定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权以及责令限期履行权,就是由准确原则所决定的。

(四)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集中地体现了行政复议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特征。便民原则,一方面体现在行政复议活动实行书面审理原则,双方当事人不必到复议机关接受询问。其次,行政复议案件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审理。为了避免申请人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和不必要的延误,复议条例明确排除了国务院的复议管辖权,一般按就近原则进行申请。另外,复议活动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为相对人充分行使复议权提供了方便。

(五)被申请人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

这是行政复议不同于民事、刑事、经济等诉讼的又一特点。在民事诉讼中,谁起诉,谁举证,举证不充分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而行政复议则不然,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负主要的举证责任。这样,申请人不会因举证不足而被驳回申请。

(六)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是指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有效,行政管理相对人应予继续遵守或履行。但属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其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其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其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其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书面复议原则和一级复议制原则前面已经涉及,这里就不再阐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4日 01: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行政处罚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哪些特点?
    行政处罚原则如下: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原则。5、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6、一事不二罚原则。7、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法规能设定哪些行政处罚行政法规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即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这五类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未经法律规定的和程序,不受侵犯。所以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经过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才受到限制。所以行政法规不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作出限制性规定或者惩罚性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
    2023-07-20
    499人看过
  • 行政复议制度——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对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管辖;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最终批准的税务机关管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派驻各地的进出口税收管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管辖;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受移送的复议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税务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其被
    2023-06-13
    260人看过
  • 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原则有哪些
    (1)对现役军人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了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须注意以下几点:①这一规定对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②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③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④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本规定。(2)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迭不成协议,由一方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其婚姻观的法律制度。当事人双方有自由的诉权,但是法律规定了两项特殊的保护性原则,也是对离婚诉权的限制。其规定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
    2023-06-13
    344人看过
  • 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行政复议的特点有哪些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
    2023-02-22
    426人看过
  • 举证责任承担的特殊原则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无明文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只是在民法典和专利法中对有些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规定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更为合适。因此,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使双方当事人平等承担举证责任,在一些特殊类型的债权纠纷案件中,实行与一般侵权案件不同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把举证责任让造成侵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如果其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与原告主张的事实相反的证据,就要承担不能举证的败诉结果,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内容。目前,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几种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是对方造成的,加害方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些,只是程序性的规定,目前,我国民事审判中有以下几种特殊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第一、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第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第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第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
    2023-06-14
    79人看过
  • 行政复议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
    一、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二、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四、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五、被申请人如果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复议机关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将决定撤销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重庆律师在线
    2023-04-14
    452人看过
  •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1、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上述两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
    2023-06-06
    329人看过
  • 行政法特殊地域管辖和复议维持
    一、行政法特殊地域管辖和复议维持(一)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被告被劳动教养,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五)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劳动争议之特殊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
    2023-06-06
    461人看过
  • 行政复议的原则及其应用。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都必须遵守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公正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体现形式。4.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5.便民原则。便民原则,就是要求行政复议活动方便老百姓,不因行政复议造成拖累。行政复议遵循的原则有哪些一、行政复议遵循的原则有哪些1、行政复议遵循的原则有七个,分别是:(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6)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原则;(7)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的原则。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
    2023-07-03
    496人看过
  • 交通行政复议的判定原则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
    2023-06-26
    348人看过
  •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参加人有哪些
    (一)申请人。1、凡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受侵犯的,只能支持被侵权人提出复议,或者受委托作为代理人提出复议,或者向有关机关检举。2、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并不要求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确已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只要其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以,事实上到底是否受到侵犯,只有在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程序完结后才能确定。(二)复议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一般为行政机关。(三)复议第三人。(1)与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2)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复议活动中去。(四
    2023-06-13
    419人看过
  • 申请行政复议程序有什么特殊的意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相关定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1]。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行政复
    2023-06-13
    229人看过
  • 2022年执行异议复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权利保障原则。《异议复议规定》从三个方面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依法行使异议权提供了保障。一是确保依法应当受理的异议都能够被及时受理和审查;二是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三是方便当事人寻求救济。(二)分权制衡原则。《异议复议规定》从两方面实现执行审查权对执行实施权的制衡。一是办案人员的分离,明确要求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二是审查事项的分离。针对程序事项的异议由执行机构自行审查;而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异议原则上应当通过诉讼程序由审判机构最终裁决。(三)效率原则。《异议复议规定》从三方面贯彻执行程序的效率原则。一是坚持有限救济,原则上将“执行程序终结”作为异议提出的最后期限。二是实行形式审查,案外人异议审查一般根据执行标的权利外观表征来判断。三是确立书面审查作为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主要审查方式。(四)利益平衡原则。《异议复议规定》从三个方面确保相关利益
    2023-07-13
    379人看过
  • 行政复议期满多久进行强制执行?行政复议的原则
    一、行政复议期满多久进行强制执行?一般行政复议期满三个月会进行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行政复议的原则行政复议有如下原则:1.独立复议原则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3.一级复议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终结复议制。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该原则有以下例外:(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
    2023-06-06
    235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行政诉讼法的行政复议有哪些特殊的意义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27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
    • 行政复议办案有哪些特殊的表现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8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
    • 哪些是行政复议的特点或特殊性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9-02
      行政复议具有哪些特点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 行政复议是的原则是哪些,合法原则包括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30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 特殊的履行原则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6
      (1)亲自履行原则,这是由劳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也是保证劳动关系严肃性和稳定性的需要。劳动合同是特定人之间的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它必须由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来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有责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允许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替履行。 (2)实际履行原则,即除了法律和劳动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客观上已不能履行的以外,当事人要按照劳动的规定完成义务,不能用完成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