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新增加。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有两种情况:申请人认为海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认为被申请人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或者在本案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前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或者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表明申请人认为海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已经不存在。只有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终止行政复议程序,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例如,申请人不同意具体的减税政策,认为该政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其进口设备无法享受减税待遇。为此,申请人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认为复议申请涉及的内容应当由国家发改委解释,国家发改委不是海关的法定权力机构,,因此,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驳回复议申请。应当指出,“海关已履行法定职责”是指海关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前,海关已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海关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海关才履行法定职责的,除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外,不影响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例如,申请人对海关缉私部门查处的案件迟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意见的,应当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海关复议机关予以受理。被申请人海关缉私部门为避免矛盾激化,仓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海关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前履行了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和范围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复议机关受理前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海关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海关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的决定,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的终结,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权益。为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复议办法"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海关认为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责令恢复审判,同时制作恢复行政复议审判的裁定通知书。因此,海关复议机关在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对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自收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法规定,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可以撤销。当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时,需要注意几个环节:
(一)自愿撤回的时间
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任何时候都不能提出。需要注意两个时间点。一是海关复议机关正式受理复议申请后。申请人接到海关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的通知后,可以随时申请撤销复议。第二,撤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海关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作出。海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标志,是海关复议机关作出维持、撤销、执行、变更行政复议决定,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只作出复议决定,又作出复议决定书,尚未送达的,不能称为复议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允许申请人撤回复议决定(二)“一事不办”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样的事实理由申请复议。由于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是自愿的,完全是出于自己的考虑和自觉行为,因此,根据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允许食言。但是,如果申请人再次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发生变化,海关复议机关应当予以许可。例如,申请人因对海关估价通知中确定的价格不满意而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然后在海关受理复议申请后作出复议决定前撤回复议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原因是海关已作出税务决定。随后,申请人向海关提出复议申请,拒绝接受税务决定。申请人的两次复议申请是针对海关两种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因此,海关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其第二次复议申请。(三)被申请人在海关复议机关复议案件过程中主动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主动意识到原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存在问题,决定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行政复议法可以直接终止?事实上,海关行政复议审查的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无论被申请人是否变更,都必须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只有被申请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得到申请人的承认,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海关复议机关可以终止复议案件的复审
III.广义上的“逆向禁止复议变更”原则,“复议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是指海关复议机关不得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作出对申请人不利的复议决定。例如,申请人拒绝接受海关30万元的罚款,并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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