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打捞简介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从广义上讲,救助人在任何水域对遇险的船舶、货物、人命等的救助都构成海难救助,但是,由于对人的救助是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在不严重危及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任何船舶都有救助人命的义务,救助人命不产生救助报酬请求权,只是在救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同时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人才有权分享救助报酬中的合理份额。我国《海商法》第171条规定,海难救助适用于“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而特有的法律制度。公元前9世纪的《罗得法》中就有支付救助报酬的类似规定。确立海难救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对遇险的船舶及其财产进行救助。
海难救助最初始于纯救助,以后发展成合同救助。在各种合同格式中,最为典型、应用最广的是英国劳合社的劳式标準救助合同格式,我国海事仲载委员会也制订了类似的救助合同格式。除去纯救助和合同救助外,在传统海商法中,还有一种按救助人所使用的设备、人力和时间计付报酬的救助方式,称为雇佣救助或实际费用救助,但现代海商法已将其划归海上服务项目之中。
救助合同
(一)救助合同的概念
救助合同是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签订的,由一方进行救助行为,而另一方支付救助报酬的合同。
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
(二)救助合同的种类
根据内容不同,救助合同可以分为“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和“雇佣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是指根据救助效果决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救助报酬的合同,一般的救助合同都是这种合同。所谓“雇佣救助合同”是指救助合同中规定,救助方按照被救助方的指挥进行救助活动,而不论救助成功与否,被救助方都应按救助方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按约定支付报酬。雇佣救助合同在性质上与一般海上救助合同存在诸多不同,更多体现了雇佣服务合同的性质,因此现在一般不再视其为海上救助,而视为一种劳务合同。
海难救助中通常采用标准格式的救助合同。目前,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助合同格式是“劳氏救助合同格式”。
(三)救助合同的订立
救助合同通常由船长代表船东和货主签订。海商法第175条规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这一条规定了两个法定代表权,即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东,以及船长和船东有权就船载财产代表财产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
(四)救助合同的变更
救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一方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可以判决或者裁定变更救助合同:
1.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2.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
(五)救助方的义务
1.必须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如果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的过失导致被救助方的损失或者其他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救助人的赔偿责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也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保护。
2.必须以应有的谨慎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3.应当在必要时,合理地寻求其他救助人的援助。
4.必须接受被救助方提出的邀请其他救助人参加救助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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