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庭前调解的特点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1 08:43:15 424 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庭前调解的特点

民事诉讼诉前调解(以下简称诉前调解),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的调解。诉前调解程序独立于诉讼程序,同时又与诉讼程序紧密相连,在性质上它属于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ADR),并且属于法院附设的ADR或曰司法ADR的范畴。诉前调解不同于诉讼外的调解,也不同于诉讼中的调解,它有以下特点:

1、诉前调解是法院主持下的调解。

虽然诉前调解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前的调解,但它不同于法院外的调解或曰诉讼外的调解,法院外的调解是没有法院参与的,它们是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等法院外的组织和人员主持下的调解,包括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民间调解、仲裁调解等调解形式。

而诉前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调解的主持人是法院,法院可以自己调解,也可以同其他调解人员一起调解,还可以委托调解。例如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诉前调解由地方法院的简易庭法官办理,调解通常由法官选任的调解委员1~3人先行调解,等调解到相当程度而有望调解成功时或有其他必要的情形时,再报请法官到场;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合意由法官进行调解或法官认为适当时,由法官进行调解。

日本的民事调停法则规定,诉前调解通常由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法院认为适当时,由法官单独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由3人组成,由法官担任调解主任,调解主任由地方法院在法官中指定,其他两名是调解委员,从民间并经事先选任的调解委员名单中指定。

2、诉前调解事项具有特殊性。

诉前调解有强制性的诉前调解和任意性的诉前调解之分。强制性的诉前调解是指某些事项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必须进行调解,对于强制性的诉前调解事项而言,诉前调解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任意性的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在诉前由法院进行调解,除了强制调解的事项以外,其他所有的事项都实行任意调解,对于任意性的诉前调解而言,诉前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强制性的诉前调解事项是较为特殊的,而且是较为有限的。一般来说,根据纠纷事项的性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居住的环境、非讼色彩、争议金额等因素来决定诉前强制调解的范围。如在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强制性的诉前调解事项只有11类:

①不动产所有人或地上权人或其他利用不动产的人相互间因相邻关系而发生的争执;

②因定不动产的界限或设置界标发生的争执;

③不动产共有人间因共有物的管理、处分或分割发生的争执;

④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间因建筑物或其共同部分的管理发生的争执;

⑤因增加或减免不动产的租金或地租发生的争执;

⑥因定地上权的期间、范围、地租发生的争执;

⑦因道路交通事故或医疗纠纷发生的争执;

⑧雇用人与受雇人间因雇佣契约发生的争执;

⑨合伙人间或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间因合伙发生的争执;

⑩配偶、直系亲属、四亲等內的旁系血亲、三亲等內的旁系姻亲、家长或家属相互间因财产权发生的争执;其他因财产权发生争执,其标的的金额或价值额在新台币10万元以下的(此项所定数额,台湾地区“司法院”可以因情势需要,通过命令减至新台币5万元或增至15万元)。

3、诉前调解是独立于诉讼程序的,有自己独特的程序。

诉前调解程序是在诉讼开始之前进行的程序,是一种非诉讼程序,它有一套独特的原则、原理和程序运行机制。诉前调解程序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调解通常在法院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在其他适当的处所进行,即使在法院进行,也不必在正规的法庭进行调解,而应当在调解室或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未必像诉讼那样一定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调解程序中法院职权较大,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调解协议经过当事人合意而成立。

4、诉前调解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调解成立以后,诉前调解程序结束,调解书或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据调解书或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诉前调解的这一效力是同我国现行的诉讼中调解的效力是一样的,它不同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调解协议是不能作为执行根据的。在现代社会,诉前调解程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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