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管辖从纵向划分中,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民事案件应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地区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民事案件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级别管辖的调整有哪些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该通知对全国各级法院民商事级别管辖标准再次进行了统一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级别管辖由最高法院统一规定,省级区域内只有一个标准
通知不再有高级法院自行制定辖区内管辖标准的内容,而是直接规定了各高级法院辖区内的中级法院管辖标准,并且不再根据中级法院所在区域的经济水平划分不同的标准。通知的这种规定方式较之以前更为简单明了,也显示了最高法院将级别管辖决定权收归中央行使的态度。
(二)异地案件标准由特定法院辖区变为省级区域
通知,同样采取了级别管辖的双轨制,即将案件按照当事人所在区域分为两类,即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这就将本辖区的概念统一规定为省级法院辖区,也就解决了可能出现的管辖真空问题。
(三)高级法院管辖标准整体提高,个别降低
通知确定了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四省(区)高级法院的管辖标准,这意味着上述四省区原本试行的管辖标准应不再适用,四个高级法院仍应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相应四省区原本试行的中级法院管辖标准,应不再适用。
综合上面所说的,级别管辖就是属于审判管辖的一种,一般是针对于不同的案件来确定不管国的管辖权,一般基层法院都是管辖相关的民事案件,而中级法院都是管辖一般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死刑的案件,而高级法院管辖全省性重大的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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