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案举证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52:41 313 人看过

甲某原系个体工商户,经营电器修理及零售,从1998年8月开始向乙公司购买电器产品进行销售。1998年12月27日,甲某在乙公司购进丙公司生产的某型号彩电两台,其中一台已销售,另一台放在甲某所经营的电器修理零售商店内试放。2000年8月4日,甲某在店内收看电视时,该电视机显像管突然发生爆裂,之后甲某言行反常,于当日晚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三天后转入精神病院继续治疗至2000年8月27日。甲某出院后的次日通知乙公司,该公司当即告知丙公司,同年9月14日,丙公司与甲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丙公司一次性为甲某补助更换显像管一支,并经调试恢复正常后将电视机交还给甲某。事后,甲某认为所患精神分裂症系电视机显像管爆裂所引起的,于2001年7月25日将乙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患精神分裂症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该案一、二审判决都认为,甲某在乙公司购买的丙公司生产的彩色电视机于2000年8月4日在甲某经营的商店内突然显像管爆裂,该显像管是否系质量问题而引起,由于事后丙公司将更换后的显像管废弃,无法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只能推定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同时认定甲某患精神分裂症与显像管爆裂无直接关系,甲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律师提示:

当产品由于质量问题引发损害赔偿纠纷后,系争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是确定生产者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由于本案丙公司将更换后的显像管废弃,造成无法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生产者对系争产品的不当处理为法院推定系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创造了条件。对于此类案件,为了有效控制诉讼风险,我们建议不论是生产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均应对系争产品做好证据保全,并通过产品质量鉴定明确赔偿责任。

此次诉讼后,被更换显像管的彩色电视机一直由甲某使用至2003年12月2日。2003年12月2日,甲某租赁房中发生火灾,经群众抢救扑灭,并将甲某母亲(2004年7月30日去世)从发生火灾的房中救出。火灾造成该彩色电视机被烧毁,部分家俱、电器及生活用品受损,但由于无消防部门的现场勘查,该彩色电视机是否系着火源,双方各执一词。火灾造成的损失也由于事发后未及时请有关部门定损,火灾造成原告的损失实际是多少,甲某未提供依据。一审中,经法院在火灾现场核查,燃烧毁损程度最严重的是系争彩色电视机,放置电视机的桌子和紧挨着的碗柜部分烧坏,灭火时一扇窗玻璃被毁,两扇门部分被砸烂,住房四壁被烟熏黑。甲某起诉要求丙公司赔偿的毛毯、挂面等其它物品现场已没有。所有的损失甲某自己估价为5130元。2003年12月5日,甲某母亲曾代容以咳嗽、胸闷、气喘两天多在卫生院门诊治疗,用去治疗费700.58元。甲某要求丙公司赔偿60天的误工费1800元,另查明,丙公司会同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到甲某家协商解决此事,并对火灾现场拍了照。丙公司愿意为甲某更换一台新彩色电视机,但甲某不同意,要丙公司一并赔偿其他财产损失及其母亲生病产生的医疗费,故双方未达成协议。

该案一、二审判决都认为,2003年12月2日,甲某租赁房发生火灾情况属实,但由于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灾事故认定,着火源是否系该电视机不能确定。甲某提出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因丙公司生产的彩色电视机内起火燃烧所致,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甲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提示:

甲某在第一阶段诉讼要求生产者与经营者共同承担其患精神分裂症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以及在第二阶段诉讼要求生产者赔偿其他财产损失及其母亲生病产生的医疗费,属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所引起的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作为典型的由产品质量瑕疵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案,受害人应证明其患精神分裂症是否由系争产品的质量瑕疵所造成的、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否因丙公司生产的彩色电视机内起火燃烧所致以及证明响应损害后果,本案甲某由于举证不能最终导致败诉,广大消费者应对此引以为戒。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29日 00: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如何承担责任
    一、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如何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分为—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和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关于一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该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
    2023-06-05
    436人看过
  • 王某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裕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平南镇高楼村。法定代表人杨芳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候登云,男,生于1972年8月9日,汉族,住麦积区花牛路33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郑生,男,生于1972年7月17日,汉族,礼县恒兴汽车修理厂业主,住甘肃省礼县盐官镇罗堡村五组。上诉人天水裕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郑生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06)秦郡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裕鑫公司委托代理人候登云,被上诉人王郑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郑生于2005年10月24日从被告处购买昆仑时代牌防冻液,10公斤型20桶、4公斤型18桶,共计价款1840元。10月27日,王郑生为帖文军康明斯货车(车牌甘K06881)加入该种防
    2023-06-06
    331人看过
  • 产品质量的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产品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产品质量产生损害的侵权案件,原告应负责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以及这一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的难点及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一、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侵权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同时存在的二元归责原则。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者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明显的看出,法律规定对生产者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只在第二款中列举了三项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意可以明显的看出,法律对销售者适用的是过
    2023-05-01
    294人看过
  •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一、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关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就产品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对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受害人如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以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产品侵权责任得以确立。生产者或销售者则就法定免责事由举证,如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定免责事由有:(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由此可见,产品质量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产品生产者应举证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二、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管辖由于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所以,产品责任诉讼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诉讼,其诉讼中的管辖应该根据侵权行为诉讼的管辖原则来确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
    2023-06-06
    96人看过
  • 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证据保全是什么
    产品的使用人、消费人因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向生产者提出索赔要求,也可以向销售者提出索赔要求。后果是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给予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是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原因而由产品的生产者给予赔偿,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因销售者提供该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下列费用:1、医疗费;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4、交通费;5、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7、残疾赔偿金;8、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9、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二、财产损害赔偿:1、将损害财产恢复原状;2、将损害财产折价赔偿;3
    2023-05-01
    478人看过
  •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
    产品质量纠纷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材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材料;4、当事人为产品责任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原告因使用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所受到的损失,如病历、被损毁物品的购物发票等。(三)证明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1、致使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是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2、质检部门就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性能所做的鉴定结论等。(四)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一、发生按图纸加工产品质量纠纷民事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发生
    2023-03-25
    498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举证责任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14
      对于质量侵权案件,很多人以为原告只要证明使用了被告的产品而且造成了损失,原告就完成了举证责任。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在一般的侵权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法律规定的比较明确。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属于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实行倒置。但是这种倒置,是不完全的倒置。 原告依然应当举证证明一下事实:一是:损害发生的事实,二是:损害事实与使用被告提供的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原告发生损害具体损失。
    •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有哪些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30
      产品生产者证明:自己拥有《产品质量法》41条规定的免责事由;产品销售者证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原告(或者说消费者)证明: 1、自己确实遭受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如医院症断报告), 2、损害是由于缺陷产品所致 根据《产品质量法》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知道,生产者对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不论是不是自己的过错,都要承
    • 产品质量责任举证责任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5-14
      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即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害是由于产品有缺陷所致就可以提出赔偿,而被告是否有过错,由被告自己举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原告要想获得赔偿,必须举证其有财产、人身损害的事实,还要举证其损害是因产品有缺陷所造成的。
    • 产品质量责任举证责任等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21
      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即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害是由于产品有缺陷所致就可以提出赔偿,而被告是否有过错,由被告自己举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原告要想获得赔偿,必须举证其有财产、人身损害的事实,还要举证其损害是因产品有缺陷所造成的。
    •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解释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7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分为—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和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关于一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该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