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义务兵家庭优待。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农村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70%;城镇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25%。
2、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军人以及因战、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民兵民工、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对在乡红军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或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3、评残、调残。评残、调残对象: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学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其中第(4)、第(5)、第(6)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4、追烈。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5)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此外,《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批准为烈士。
二、办事程序
1、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其家属或本人须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或身份证,立功受奖的另持立功证书,城镇的还需持入伍优待安置卡,在每年12月底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优待金。
2、抚恤金和定补费发放。凡享受定期抚恤和补助的优抚对象,其抚恤金和定补费通过乡镇(街道)发放或银行打卡发放;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送款上门服务。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须持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证明书、部队证明信、三属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当地民政局办理。
3、评残、调残工作。(1)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调残的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残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原始医疗证明、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申请调残的,应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3)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或需要调残的,县(市、区)民政部门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查。(4)市民政局经审核后,对符合评残、调残条件的报省民政厅批准。
4、补发伤残证工作。当事人遗失证件后应尽力查找,并及时报告发证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确实查找不到的,在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半年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登报挂失启事剪贴和本人申请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经审核情况属实的,报省民政厅批准发放新证。
5、追烈工作。由烈士生前所在单位或烈士家属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追烈申请,并出具相关追烈材料,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调查,认为符合追烈条件的,向县(市、区)政府写出调查报告。县(市、区)政府审查通过后向市政府作书面请示,连同全部调查材料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经审查认为符合追烈条件的,建议市政府书面请示省政府批准。
三、服务时限
1、评残。市局经审核具备评残条件,且手续完备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上报。
2、补发伤残证。市局经审核情况属实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上报。
3、追烈。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报市政府。
4、咨询投诉电话:87340786
四、法规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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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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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什么方针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26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