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房屋保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
二、商品房住宅保修期从什么时候算
商品房保修期的起始时间,具体如下:
1、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2、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商交付竣工验收房屋之日起计算,具体部分会有不同的规定,起始时间会有所不同;
3、保修期通常从竣工验收合格时起计算,具体时间由开发商公开,保修期的长短会有一些差异,大致以国家为标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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