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秀财盗窃罪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9:31:51 425 人看过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秀财,男,1978年11月出生。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0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秀财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秀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日20时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韩秀财趁夜深无人之机,窜至新乡市东风路xx楼工地内,将墙体电线共计1119米盗走,后被告人韩秀财将所盗电线卖给新乡市前进路一废品收购处。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韩秀财所盗电线价值为14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秀财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秀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杜xx、赵xx、赵xx的证言,被害人周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秀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秀财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秀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5日起至2011年9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张建强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赵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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