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4]165号
现将《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增强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51号令),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本省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直接保护范围内(上述堤防直接保护范围,由省水利厅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公布并附图告示),所有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的纳费义务人(以下简称纳费人)。
第三条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对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者,按其缴纳的流转税总额的2%征收。
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每亩农田5公斤稻谷的价格(按当年农业税计价标准计价,下同)计收;从事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每亩林、牧、渔用地6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堤防维护费的征收。堤防维护费实行委托代收制度。
所有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堤防维护费,由各级地税机关随税代收。有关纳税人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税款数据等项资料,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提供。其中,不属于地税机关征管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其堤防维护费的具体收费机关,由当地水利部门与税务机关商定。
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纳费人应缴的堤防维护费,由财政部门的农税机关随税代收。但是,此类纳费人属个体农户的,5年内不开征,自1999年1月1日起始开征。
第五条堤防维护费纳费人凡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收的,其堤防维护费同时给予减免。
第六条堤防维护费征(代)收机关,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费专用收据》。全省堤防维护费收费许可证和专用收据,由省水利部门统一向省物价、财政部门申领后,由省水利、地税、财政部门按系统发至征(代)收机关。
堤防维护费征(代)收机关,除必须使用上款规定的收据外,还必须单独记账,定期缴款。
第七条征收堤防维护费的年度计划,由省水利厅商省地税局、财政厅确定,并按系统下达给征(代)收机关。
第八条从堤防维护费实收款中,划出2%的款额用作征(代)收手续费。手续费全部由征(代)收机关就地扣留。
第九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年度终了后20天内,将代收堤防维护费上交至省地税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的农税机关代收的堤防维护费,必须每年12月底以前一次性向省财政部门交清。各级水利部门直接收取的堤防维护费,必须亦按本实施办法对地税机关规定的上交期限如数上交至省水利部门;由当地水利部门与税务机关商定具体收费机关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堤防维护费,可由同级水利部门上交。
第十条全省堤防维护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连年结转使用。
省地税和财政部门对本系统代收的堤防维护费,分别每年分4次和1次凭收费收据和汇总报表与省水利厅结算,并将资金全额转入省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省水利部门对本系统所收取的堤防维护费,亦必须按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全额存入省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全省堤防维护费征(代)收机关年度交存的堤防维护费超过征收计划的,即从超计划部分的资金中,划出18%的资金,由该机关用作本系统征管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全省堤防维护费收入主要用于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修建、维护和管理,包括:
(一)堤防整险加固工程及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二)长江、汉江防洪、抢险所需费用;
(三)分蓄洪区防洪建设及管理所需经费;
(四)水文、水工观测,科学实验、科技推广运用,白蚁防治,治安管理等项工作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堤防维护费的使用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堤防维护费的计划安排视收入及工程状况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
第十四条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决定减免堤防维护费。
禁止截留、挪用堤防维护费资金。
第十五条省征(代)收机关有权就本系统征(代)收堤防维护费及管理事宜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堤防维护费的征(代)收、管理、使用,接受财政、物价、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对不按期、足额缴纳堤防维护费的纳费人,从拖欠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经催缴仍无效的,征收机关可商银行代扣征收,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代)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者,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地税局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与《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同步实施。
关联法规: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
376人看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26人看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265人看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湖南省铁路建设费的通知
69人看过
-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233人看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
358人看过
-
湖北河道修建怎样赔偿河北在线咨询 2023-11-25河道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1、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
-
湖北省湖北省农民工受工伤怎么办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02工伤索赔方法如下: 1、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不提出的,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一年内提出; 3、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所需要的材料。
-
湖北省省人民政府规定产假是多少天?四川在线咨询 2021-10-17产假最多休12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地方规定产假30天。法律规定:《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晚婚市民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15天的已婚女性晚婚的,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配偶10天的护理假期的结婚假期、产假和护理假期视为上班、工资、奖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女职工所
-
关于湖北省户籍管理的规定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31.根据“进一步放宽留汉大学毕业生落户试行政策”,16日起依据该项新政全面受理落户申请,申请人可以网上办,也可窗口办。 2.根据该项新政,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的人员,无需其它条件即可申请;具有普通高校专科、本科以及非普通高校本科(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另外,以上人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按原有的投靠
-
河北省政府征收程序发生违法怎么处理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221、被征地人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地主体违反征地程行为同时构成对被征地人合法权益侵害的,还必须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了保证征地权的有序运行,征地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义务,如果征地主体违背法定的程序,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