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规则如下:
1.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
2.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3.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出租人对类似应计提折旧资产通常所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4.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资产预期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选择系统合理的方法,将在经营租赁下发生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费用。
二、承租人的权利
承租人的权利如下:
1.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租赁财产使用权。
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财产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租赁物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实质要件,即需要是同等条件。对于同等条件的认定需要明确的是,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格条件,除价格外,衡量“同等条件”还应当考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
(2)形式要件,即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提出。
3.承租人的索赔权,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在出卖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时,承租人享有的直接向出卖人进行索赔的权利。
三、出租人怠于行使索赔权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吗
出租人怠于行使索赔权时,承租人是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三条规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2.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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