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辉,女,汉族,1954年10月10日出生,家住四川省新津县蒲兴镇新坝村二组18号。身份证号码:510132195410102421。
,原告邵兵,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蒲兴镇新坝村18号2号。身份证号码:510132197608102418。
两人及以上,原告律师何伟,四川正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波,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总授权代理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分公司)。地址:成都市永丰路21号。负责人:田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为王平,四川元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瑶,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43号9栋2单元3楼10号。他是被告的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510102680818407。总授权代理人。原告潘辉、邵某诉被告保险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于2006年1月19日被我院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由我院法官杨善和一人审理,于2006年2月23日、3月24日公开开庭。原告潘辉、邵兵的委托代理人何伟,被告保险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平、李尧参加了诉讼。案件现已结案。原告诉称,邵×云(已死亡)于2005年6月15日为公司全体职工购买了两种保险,即大地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大地增建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他在成都三王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保险分公司收取三王集团保险金后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上写着医疗保险费是1万元,死亡保险费是9万元。保险期限为2005年6月16日至2006年6月15日。2005年11月7日,邵×云在施工中受伤,导致多处身体骨折。邵云于2005年12月1日在新津市人民医院因骨折死于肺栓塞。保险分公司按规定向死者亲属支付到期保险金,保险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的。原告要求保险分公司支付邵×云1万元医疗保险和9万元死亡保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两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分公司于2005年6月15日向成都三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保险单,载明成都三王集团有限公司已为其员工缴纳保险费和保险金额。主险9万元/人,附加险1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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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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