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0]159号)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黔西南州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城乡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第二代社会保障卡、户口本或身份证?[示范文本下载]
验原件,复印件1份。
人社部门(第二代社会保障卡)、公安部门(户口本或身份证)
《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州人社局发[2011]5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并履行缴费手续后,持医疗保险证和公民身份证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达到住院条件的办理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终结后,按照《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由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属于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2
医疗机构住院发票、疾病证明书及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各1份
医疗机构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0]159号)第二十四条“医疗终结,凭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马丽
<!--
-->
当场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马丽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232059-->
无具体规定-->
当场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符合待遇规定;3、申请材料真实齐全,内容完整、正确,符合规范。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李康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232059-->
当场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符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0]159号)要求及三目录标准;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在待遇享受期内,符合待遇规定,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真实齐全。
符合要求的,提出明确审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告诉申请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敖银兴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912991-->
当场
1、受理、审查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受理环节资料接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规范、明确;4、符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0]159号)要求及三目录标准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符合待遇规定。
根据申请情况做出是否发放医疗待遇决定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李康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227809-->
无具体规定-->
当场出具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根据是否发放医疗待遇决定做出发放医疗待遇支票决定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付爱萍
-->
当场
领取医疗待遇发放支票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分厅二楼社保大厅医疗保险待遇审理窗口(兴义市建设路22号)
五、办理时限
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严格执行《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自付(以下简称全自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内的乙类药品或特殊诊疗服务项目所涉及的住院医药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15%,剩余85%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第十条“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相对应的住院报销比例享受待遇。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全自费、乙类药品或特殊诊疗服务项目先由个人自付的15%部分和起付标准以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第十一条“建立连续参保缴费与待遇挂钩机制。”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部门。”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县两级机关行政审批与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附件3《贵州省市、县两级机关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目录》第59项,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3
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四、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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