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腹子也享有继承权。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且遗腹子可以享有代位继承权。
一、遗嘱未列胎儿继承权是合法的吗
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8条规定遗产分割应保留胎儿的份额,胎儿出生为死体的,所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综上,腹中胎儿享有法定继承权,应保留其应得的份额,若胎儿出生后不幸为死体,所保留的份额,由胎儿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继承。
二、遗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在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除严格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优先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处分的遗产。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如果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物尽其用的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贯彻这一精神。如:对房屋要照顾缺房的继承人;对生产工具要照顾生产需要的继承人;对图书资料要照顾从事有关业务的继承人,等等。这样才能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三、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什么方式处理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1、折价,是指将遗产实物通过变卖等方式折为现款由各继承人按应继份额分配现款;
2、适当补偿,是指将遗产由最需要遗产的一名继承人继承,对其他继承人的损失;
3、共有,是指对遗产中各继承人均坚持继承则不分割遗产由各继承人共同继承,按各自应继份额对该物享有同比例的所有权。
处理遗产需要遵循的原则有:
1、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2、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如果要接受或放弃遗产的,应该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3、夫妻之间共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在分割时需要分出其他人的财产,只能对被继承人个人财产部分进行分割;
4、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5、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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