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二审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内容有了重大调整。对于有关焦点问题,省人大法工委会同内司委、省民政厅专门向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作了请示。
记者注意到,法规草案原本将慈善主体局限于慈善组织,现将其扩大至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从善款中列支工作经费,条例草案也取消了具体的列支比例;草案还规定慈善募捐需要行政许可。
慈善是谁的事
原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通过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
修改:审议中,委员们认为,把慈善活动仅限于通过慈善组织进行的救助、服务等慈善行为,范围偏窄。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建议,条例应当把扶持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作为基调,不宜将范围界定得过窄,慈善活动是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的救助等活动。
根据各方意见,草案中对慈善定义作了修改,将个别组织的行为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活动。
善款可提取工作经费吗
原文: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从受赠款中列支不超过百分之五的工作经费。
修改:委员们认为,慈善组织在受赠款中列支必需的工作经费和人员工作虽然必要,但以法律形式规定具体比例不合适。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也认为,国家对此尚无规定,地方立法也不宜对慈善组织规定统一的经费列支比例。
草案修改为: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慈善组织应当厉行节约,降低工作成本,除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外,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应当全部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慈善事业。
同时,草案还增加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其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情况。
慈善募捐谁都可以做吗
原文:只有慈善组织才可以开展慈善募捐。
修改: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认为,面向公众的慈善募捐不同于慈善捐赠,在促进其发展的同时,需要严格规范,建议对慈善募捐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听证、论证。2009年12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就是否对慈善募捐设定行政许可召开了立法听证会。综合各方意见之后,草案对慈善募捐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慈善募捐的,民政部门予以制止后,责令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用于慈善事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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