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可随时解除员工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5 22:02:54 91 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2014年3月1日,余某与A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合同于2014年3月1日生效。第三条约定:余某的工作时间根据A公司的工作需要安排,平均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第五条约定:余某完成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公司按每小时15元的标准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2014年9月30日,A公司向余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014年11月16日,余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驳回了余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

余某与A公司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余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据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驳回余某的仲裁请求。

一、非全日制劳务合同能签吗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就业形式多样化而发展起来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为便捷、灵活,既有利于用人单位灵活用工,也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劳动者就业。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计酬单位也是小时

(二)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因而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四)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工作是一种弹性工作的形式,单位能够以较少的薪资付出换取更多更灵活的工作成果,同时也给许多需要弹性工作时间的兼职这者提供了很多就业的机会。非全日制工作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也可以正常签订相应的协议,关于这个问题与用人单位协商好即可。

二、非全日制用工需要交社保吗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单位交社会保险。

(一)根据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按照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保原则,不管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否则出现需要社会保险报销事宜,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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