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种单位在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应当向原疫苗分发单位报告,并说明理由。
我国的疫苗冷链系统发展历程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重要、有效的手段,而疫苗的全程冷链管理又是保证疫苗处于最佳质量状态的护身符。为加强疫苗冷链建设,我国从1981年开始实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冷链合作项目,到1980年代中期,疫苗冷链覆盖全国90%的人口以上地区。1996-2004年,我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卫生)项目资金7.16亿元,在甘肃、广西、贵州等10个中西部省份补充冷链装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之后,2009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省份投入3.74亿元冷链建设资金,各地也根据冷链扩容的需要,加大冷链建设投入,更新冷链设备,保证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冷链运转质量。
为了加强疫苗冷链管理,国务院2005年颁布实施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原卫生部制定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原卫生部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都对各级疫苗冷链装备和温度监测管理提出了技术和监管的具体要求。部分地区在更新冷链装备的同时,利用先进的温度监测和通讯信息技术,构建全程覆盖的冷链温度自动远程监测与预警系统;尝试引入世界卫生组织(WHO)普遍采用的疫苗热标签,使接种对象可直观判断每一瓶疫苗是否处于有效冷链状况;或通过向第三方专业的冷链物流企业购买疫苗储存和运输服务,确保疫苗冷链的高质量。
不过,在我国不断加强冷链建设,规范冷链管理的同时,还存在疫苗冷链运转环节复杂、各地冷链装备与管理发展不平衡、疫苗冷链的操作性不够完善、冷链监测新技术应用不充分、冷链监管的责任不够明确和冷链全程监管难度大等问题,特别是在第二类疫苗的冷链运转环节中,问题相对突出,甚至存在第二类疫苗完全脱离冷链的极端情况发生。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就是这类反面典型。疫苗冷链运转和监管存在的风险,会直接影响到疫苗的质量和疫苗接种的效果。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
疫苗接种:孩子与家长的分离与重聚
103人看过
-
重庆新冠疫苗如何预约接种
471人看过
-
重庆新冠疫苗怎么预约接种
484人看过
-
苏州高新区疫苗接种地点一览
403人看过
-
宫颈癌疫苗接种地点
428人看过
-
新冠疫苗接种速度
300人看过
-
新冠疫苗接种规定河北在线咨询 2021-12-14国家卫健委发布《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针对既往感染者何时能接种新冠疫苗、18岁以下人群及孕期女性能否接种新冠疫苗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
接种疫苗单.掉了,能拿本重新办一个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30如果预防接种证遗失,可以拿户口簿和村居委会证明,向接种单位申请补办;如果没有遗失,补办一个,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接种疫苗的种类和数量,是不同的,儿童之间不能混用。再说,我国儿童,均可以免费接种疫苗,你多要一个预防接种证,没有任何意义,反而给管理部门带来麻烦。提醒一句,孩子预防接种证要保管好,一是接种疫苗时要用,二是孩子上学报名时要用。
-
新冠疫苗接种异常补偿标准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09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依靠商业保险进行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是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但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统一规定。市于2016年始,推出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项目试点工作,从政府支付补偿金转变为购买社会服务,由财政买单,出钱为百姓买商业疫苗险。详见《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
劳动者可以接种新冠疫苗吗河北在线咨询 2023-02-11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接种新冠疫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下称《疫苗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疫苗分为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疫苗管理法》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免疫规划疫苗是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最新的19号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18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