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09:24 282 人看过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20: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缓刑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复[1993]11号发布日期:1993-12-15执行日期:1993-12-1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明传〔93〕112号《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但不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此复最高人民法院
    2023-06-11
    470人看过
  • 缓刑规定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影响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中对缓刑的适用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对当庭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较大不良影响时,对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而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属于触犯了刑法分则关于贪污受贿类犯罪的具体罪名,一般来讲缓刑是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罪名,即具体触犯何种罪名,不影响缓刑的适用。行贿罪能否适用缓刑的规定?(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
    2023-07-01
    456人看过
  •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吗
    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刑法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
    2023-03-02
    8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7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人民法院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或者修订后的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第二条犯罪分子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条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2023-06-11
    33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
    为保障法官权利的依法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法官法第八条和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法官享有的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效工作,切实维护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的各项权利。第二条保障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干涉,对干涉者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处理或者处分的司法建议。第三条保障法官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各级人民法院对影响和妨碍法官履行职权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批评和教育;情节较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规定予以处理:(一)拒不服从法官的指挥,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二)拒绝或者妨碍法官依法调查取证、进行财产保全的;(三)限制或者压制法官充分表达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者授
    2023-04-24
    194人看过
  • 贪污受贿的缓刑适用条件
    关于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规定是:1、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有悔罪表现;3、犯罪情节较轻;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一、法院判3到5就可以宣判缓刑吗法院判3到5年有期徒刑,法院判缓刑的机会不大。因为缓刑只能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二、缓刑有哪些条件不适用于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不适用于缓刑的条件:1、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2、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缓刑的适用条件有:1、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3、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三、缓刑的新规定被判刑后再
    2023-03-24
    393人看过
  • 探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一)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二)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和
    2023-07-20
    415人看过
  • 什么叫贪污受贿贪污受贿是否适用缓刑
    一、什么叫贪污受贿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当个人资产或者通过损害公共资产来提升个人资产,是为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利用自身职权,收受他人财物。二、贪污受贿是否适用缓刑贪污罪判缓刑的条件:自首、坦白、重大立功,这些都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贪污犯罪缓刑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
    2023-06-28
    453人看过
  • 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可以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第二条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执行机构统一办理。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四)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第四条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第三条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同时责令申请暂缓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第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出具评估机构对担保财产价值的评
    2023-06-01
    44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犯应否缓刑及缓刑期限问题的复函-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督字第2150号发布日期:1952-5-22执行日期:1952-5-22湖南省人民法院:本年5月7日法刑字第1034号报告收悉。关于贪污犯应否缓刑及缓刑应否定其年限等问题,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已就这类问题,于本年5月15日以法制刑字第105号函答复浙江省人民法院。兹摘抄如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之宣告缓刑与否,主要的是适用于坦白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的犯人;主要的是看犯人犯罪后的表现,例如他是在未被发觉前自动坦白,被发觉后彻底坦白悔改,立功赎罪,或是抗拒运动死不坦白等,因此,在依其犯罪情节判刑后,有的不宣告缓刑;有的却可以也应该宣告缓期执行,以观后效。这也正是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之具体实现。至于缓刑期限问题,以不作统一硬性的规定而应按具体情况决定为宜。一般说,缓刑期间,以能够保证对犯人作适当考察,以便根据其在缓刑期间的表现,确定是执行原判
    2023-06-11
    43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2、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二、缓刑的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
    2023-04-13
    417人看过
  • 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罪的规定严重不适应现实
    最近,党和国家领导人空前强调反腐败的重要性。曾庆红在本月中旬出版的《学习时报》上异常严厉地警告:任凭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操作这个关系到不使党走向自我毁灭的大事的主要武器,应该是法律。而我国的条文对于贪污的规定,已经严重不适应今天的现实,尽管这是上世纪末的1999年,公务员的腐败方式已经大量呈现时修订的刑法。它的不适应表现在:一是条款过于简单,不足以涵盖复杂的现实;二是量刑轻重的规定,在现实中产生矛盾。由于规定简单,使目前至少有两种贪污受贿行为在定刑上处于模糊地带:即所谓为公受贿或者叫受公家的贿和所谓先贪后捐,即把收受的非法钱物用于公务或者慈善。年初,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因贪污受贿436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但他收受马德10万元,未被认定为受贿。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而马德给
    2023-06-11
    34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
    坚决惩治腐败,同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领域内的严重犯罪活动作斗争,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对于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查处这类犯罪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坚决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凡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均应予以追究;凡在限期内投案自首、坦白、立功的,均应予以从宽处理。为了给犯罪分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严惩那些拒不悔罪的犯罪分子,根据1989年7月27日和28日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的建议和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一、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受贿罪、投机倒把罪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投机倒把罪、受贿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989年10月31日,必须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或本单位投案自
    2023-06-11
    18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第二条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第三条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第四条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2023-06-08
    452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缓刑
    词条

    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更多>

    #缓刑
    相关咨询
    • 哪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23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 公款犯罪依法正确适用的若干规定是否废止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是1996年6月26日颁布,至今没有失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如何?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1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出具评估机构对担保财产价值的评估证明。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对担保人、评估机构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 法律解释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
    • 最高人民关于如何适用司法解释若干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司法解释有四种;“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二,具体请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lw_view.spid=194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