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主要表现在抗辩权和承担责任的程度上。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方式的不同对保证责任和抗辩权产生影响。
根据我国法律,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主要表现在抗辩权和承担责任的程度上。
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 般 保 证 和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的 抗 辩 权 与 承 担 责 任 比 较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抗辩权与承担责任比较
在保证合同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抗辩权与承担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债权人不得向保证人追偿。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人可以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从抗辩权来看,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可以对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主张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不得向保证人追偿。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人可以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主张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从承担责任来看,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的是补充性的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性的责任。
因此,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抗辩权和承担责任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应该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在抗辩权和承担责任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债权人不得向保证人追偿;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人可以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应该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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