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网讯江西省新余市养鱼户傅珠保等3人因购买使用不合格鱼药,导致水库里养殖的13余吨鱼死亡。日前,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生产商和销售商赔偿养鱼户经济损失12万余元。
据了解,2009年7月25日,新余市养鱼户傅珠保、钟芋平发现,承包的水库里的鱼,有部分出现浮头现象,遂致电鱼病医生兼鱼药经销商宋某咨询。宋某称,可能是水面缺氧所致。随后,宋某带了3件共90袋标称由重庆誉满堂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浮头增氧灵鱼药到现场。在宋某的指导下,傅珠保、钟芋平对水库里的鱼使用了浮头增氧灵。不久,水库里的鱼出现大面积死亡。经打捞,45亩水库里共打捞上死鱼5.9吨,经济损失达7万元左右。
无独有偶,在良山镇承包水库的养鱼户夏晚牙,当天也使用了在宋某处购买的同种鱼药两件共60袋,同样出现鱼类大量死亡的现象,38亩水库里的鱼死了7.5吨,损失近9万元。
事后,3位养鱼户分别向工商机关申诉。新余市渝水区工商局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委托江西省分析测试中心对这批浮头增氧灵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表明,该鱼药的有效氧不仅不符合产品标识要求,且远低于《国化工行业标准》中的HG/T2764—2008《工业过氧碳酸钠》含量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此后,新余市消费者协会多次召集养鱼户与该鱼药生产商和销售商调解,但生产商和经销商拒绝赔偿。为此,新余市消协积极与市司法局取得联系,帮助养鱼户申请法律援助。在新余市司法局的帮助下,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耕为傅珠保等3人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傅珠保等3人向新余市渝水区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10月,渝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产品质量损害纠纷,由于重庆誉满堂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浮头增氧灵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造成养鱼户水库的鱼死亡,依照《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生产商和经销商应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令生产商和销售商赔偿傅珠保、钟芋平经济损失65023.2元,赔偿夏晚牙经济损失57456元。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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