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有什么区别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4 14:35:10 395 人看过

(一)两者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二)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三)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四)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五)两者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房地产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区别

(一)权利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因相邻各方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故相邻关系并不是一种单独的物权,而是所有权的延伸和扩展,是所有权权能的具体体现。也正因为如此,《民法典》把第七章“相邻关系”规定在第二编“所有权”中。当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只能以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碍为由提起诉讼,而不能单独以侵害相邻关系为由进行诉讼。地役权是土地所有人使用别人土地的权利,它发生在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之间,为他人利用而提供便利的土地叫供役地,接受便利而得以使用或者经营的土地叫需役地。所以,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属于他物权。《民法典》第三编“用益物权”中的第十四章设定了“地役权”制度,这也表明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在地役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直接以地役权受到侵害为由行使物上请求权。

(二)产生根据不同

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是法律上对土地间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换句话说,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是权利人所有权的扩张或他人所有权的限制,归根结底是一个属于所有权的问题。地役权则是根据需役地人与供役地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而产生的,是地役权人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地役权是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即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属于他物权。

(三)权利内容不同

地役权(意定)是对相邻关系(法定)的一种“度”的突破。在相邻关系中,一方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正常的行使,或者使自己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生产,有权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即一方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其他使用权人只提供“必要的便利”,当事人没有承担超出该范围的义务。因此,相邻关系所享受的权利是有限的。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并非为了满足不动产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最低要求,而是为了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得到行使,而对对方提出了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即需役地人享有何种权利由当事人磋商后确定,没有“必要便利”的限制。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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