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自谋职业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1:44:40 138 人看过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自谋职业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处理意见的通知来源:作者:时间:2010/10/29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自谋职业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处理意见的通知2006-1-24闽劳社文[2004]282号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促进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自谋职业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6-1-24

闽劳社文[2004]282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9号文)精神,经研究,现就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自谋职业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可改为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凡在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人员,自谋职业后可继续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基金转移手续。

二、继续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自谋职业人员,其个人档案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代管。

三、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自谋职业人员,按事业津贴比例为30%的档案工资计征养老保险费,退休时也按此比例计发待遇。今后档案工资的调整,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比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同类同职务人员工资政策办理。

四、参保人员自谋职业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的年限,可与自谋职业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改为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仍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其自谋职业前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的缴费年限,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记入个人帐户。在职工退休前不办理转移和退还一次性补贴,在其退休时按月发给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按省里有关文件办理。

凡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接续的人员,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算。

五、自谋职业人员应在到达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由本人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核定养老金。

六、自谋职业人员退休后纳入社区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调整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七、参保人员分流到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各类城镇企业就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八、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国家干部、全民固定工,及军队转业干部等非统筹单位的人员,自谋职业后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参照本办法执行。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00: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养老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及辞职辞退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及各有关单位: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员合理流动,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及辞职、辞退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凡在1993年1月1日以后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且没有再就业,并将本人档案关系在各级各类人才中介、职业介绍机构保存的,可从存档之月起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计算的工作年限,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视同缴费年限。二、对于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后在企业重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或是没有再就业、而是在人才或职介机构存档缴费的
    2023-06-04
    236人看过
  • 关于参加养老保险试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缴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参加养老保险试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缴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作者:时间:2011/01/22京劳社保发[2000]151号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及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4号?文件精神,原按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在北京市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京劳社保发[2000]151号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及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4号?文件精神,原按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在北京市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7]45号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试点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
    2023-06-09
    311人看过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缓刑后养老保险接续怎么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在劳动教养或服刑(含缓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2、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若刑满释放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刑满释放后被企业录用或自谋职业、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刑满释放人员,其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刑满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判刑前的个人实际缴费可按规定计入刑满后参保的个人账户。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其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予以计发补贴费。4、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被判刑的,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被拘役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期满后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
    2023-03-30
    126人看过
  • 人社部办公厅等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财务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财务供应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财务部(处),总后所属直供单位,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做好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4年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已经离队的退役军人,由原军队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以下简称“转移凭证”)一式三份,
    2023-05-09
    179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意见
    【法规标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意见【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浙劳社老[2005]127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5.08.03【实施日期】2005.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法规标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意见【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浙劳社老[2005]127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5.08.03【实施日期】2005.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保险【唯一标志】16845101【全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意见(浙劳社老[2005]127号2005年8月3日)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函〔2002〕45号、浙政办发〔2004
    2023-06-09
    498人看过
  • 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失业期间符合退休条件能否办理退休手续失业人员因种种原因未再就业的,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相当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后,由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再就业后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应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转移档案关系手续,重新启封养老保险手册,并在新的用人单位办理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自谋职业或非正规就业的,可以把档案关系和养老保险关系存入具有代办养老保险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在该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委托存档手续后,可以重新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事业前和再就业后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怎样处理按照现行规定,失业人员事业之前和再就业后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期间间断缴
    2023-05-09
    278人看过
  • 南京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指南
    1、受理条件:缴费个人因调动、辞职、终止合同、解除合同、统筹区变更或其他原因中止缴费时,缴费单位应办理其养老保险关系中止手续。2、所需材料:(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2)根据转移的不同原因分别提交相关资料:①调动工作的,提交调令或行政介绍信;②辞职、辞退的,提交有任免权部门的辞职、辞退决定;③参军的,提交征兵机关证明(如入伍通知书);④在职上学的,提供《入学录取通知书。⑤终止(解除)合同的,提交终止(解除)合同决定书;⑥统筹区变更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办理程序:缴费单位在办理缴费个人养老保险关系中止手续时,填写《南京市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并提交所需资料。4、办理时限:经办机构收到缴费单位填报的《南京市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5、收费标准与依据:无6、办理地址:南京水西门大街61号2楼A区1-4号窗口7、办公
    2023-05-10
    343人看过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来源:作者:时间:2010/10/29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1、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1、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执行。基金转移标准为: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本息,加上自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11%计算的缴费额本息。2、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凡于199
    2023-06-09
    179人看过
  • 养老保险关系由机关事业单位转移到企业怎么办
    ①职工个人帐户由原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原建立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每月按1/120的标准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并相应抵减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②企业职工流动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在企业缴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同在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年限;流动到尚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养老保险手册》存入职工本人档案。③对由企业调入或录(聘)用至参保的事业单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所在调入或录(聘)用单位,应按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长短向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万元费用,其费用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关系由机关事业单位转移到企业①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其历年实际缴费基数。其中尚未
    2023-05-30
    393人看过
  • 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
    江府办[2004]14号市直各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粤府[1994]90号)要求及市委十届八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十二届五次常务会议精神,从今年起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均须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参加企业社会养老保险。二、机关、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工资额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额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是按工作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机关单位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地区工资补贴、国家和省补贴
    2023-04-23
    117人看过
  • 关于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养[2000]12号关于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人员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关于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问题的意见》(川劳社办[2000]76号)规定的“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人员,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以上,方可按规定办理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掌握问题,现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按照执行。一、企业实施分流安置富余职工时,按国务院和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安置,一般不作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职工实行下岗或自愿辞职,给予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人员,应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以上(按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确定),方可按规
    2023-06-05
    380人看过
  • 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关于处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市外调入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问题(一)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入本市的职工,调入时应按原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含缴费工资及视同缴费年限记录)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
    2023-06-07
    315人看过
  • 潍坊事业机关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减员办理材料
    减少参保职工时,根据不同类别提供相应材料:1、退休(职)减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职)待遇审核表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职)审批表。2、工作调动减员:①调动任命文件或手续,需明确工作单位;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③调往省外的,需提供调入单位的社保经办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④《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减少工作人员明细表。3、停保减员:①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文件,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或全日制《入学通知书,或调出手续及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开展养老保险业务证明;②填写《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减少工作人员明细表。4、退保减员:①出国定居有效证明,或死亡证明;②填写《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减少工作人员明细表;③打印退保返还个人缴纳保险费凭证后,到财务科结算。
    2023-05-29
    63人看过
  • 甘肃失业人员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何后果?
    [导读]: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应积极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如果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话,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就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或领取的金额很低,很难保障基本生活。因此,为了更好地保证退休以后的生活,所有参保人员都应尽可能地继续缴费至符合法定退休条件。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今年市政府又下发了《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集中统一行动的通知》,崆峒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在分析区情的基础上,制定了集中统一行动的实施方案,并计划用两个月的时间完成此项工作。近日,记者就群众关心的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采访了崆峒区有关负责人。问:什么是养老保险?答: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问
    2023-06-07
    433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养老保险
    相关咨询
    • 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业务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5-26
      此项业务在二楼大厅业务经办窗口(6、7、8、11号),每月1-20日受理。 (一)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1)转入户籍所在地需提供户口原件; (2)跨省就业的需提供单位证明。 (二)企业转入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参保 (1)填写《养老保险转移表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在转移窗口(11号)打印《企业职工转入事业单位养老金缴费基数调差表到财务科交费后回到转移窗口办理转移手续; (3)提供人事
    • 事业单位机关职工本人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1-29
      机关单位(含参与公共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上一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算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不含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上一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不含节日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关系与区别是怎么规定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03
      交的养老保险和交职业年金各是一项内容。交职业年金是现在的新政策,是给职工的一项新的福利待遇。即两项都交了。今后退休时,就是两项相应提出的比例的钱由你获得,就比原单项的养老保险得到的养老金多得多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个人缴4%,单位缴8%。国务院办公厅今年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办法》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
    • 参保人员养老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5-26
      此项业务在二楼大厅业务经办窗口(6、7、8、11号),每月1-20日受理。 (一)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1)转入户籍所在地需提供户口原件; (2)跨省就业的需提供单位证明。 (二)企业转入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参保 (1)填写《养老保险转移表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在转移窗口(11号)打印《企业职工转入事业单位养老金缴费基数调差表到财务科交费后回到转移窗口办理转移手续; (3)提供人事
    • 参保人员在新一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如何办理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4
      你好~楼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