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0日,消费者韩先生投诉新罗区中城本铃电动摩托车行。称其于2007年1月7日在该店购买了一辆价值2900元的铃木五羊电动车,2007年12月19日该车在车库内突然自行起火然烧,并烧毁停在旁边的本田250型太子摩托车一辆、踏板车一辆、幸福125摩托车一辆,以及车库的吊顶、玻璃墙、钢化玻璃等共计损失约9万余元。要求电动摩托车经销商赔偿损失,在多次与车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投诉到消委会,请求帮助调解。
接到投诉后,龙岩市新罗区消委会高度重视,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对此纠纷案件进行调查。根据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原因认定:系电动车内部线路故障所引起的火灾的。
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由于电动摩托车的自燃原因无法明确查证,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商品和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该商品和服务无质量问题的证据,经营者无法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消费者根据消防部门提供的系电动车内部线路故障所引起的火灾的的依据,有理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经反复调解,并对商家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最后厂家、商家同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1.15万元。
点评:
当发生消费纠纷而商品和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时,消费者往往陷入孤立无助的境地,而这种状况已因为《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实施而改变。这起消费纠纷的解决,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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