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6 08:42:12 227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三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调解

第一节用人单位调解组织

第五条用人单位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设有分厂(分公司、分店等)的用人单位,可以在用人单位设立一级调解委员会,在分厂(分公司、分店等)设立二级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接受用人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总工会(或者行业工会)和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由下列入员组成:

(一)劳动者代表(职工代表);

(二)用人单位代表;

(三)用人单位工会代表。

劳动者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

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调解委员会委员参加调解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按出勤对待。

第二节调解程序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末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设有两级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二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一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仲裁管辖

第十一条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一)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的用人单位,中央在渝的用人单位,市外、国外及港澳台企业驻渝办事机构及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外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市仲裁委员会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十三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四条

市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区县(自治县、市)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重大或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区县(自治县、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应当报请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十七条

件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在答辩期内提出。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异议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第二节仲裁参加人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以及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推举代表1至3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十九条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条

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可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倭代理责任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一条死亡的劳动者,由其继承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继承人的,由其利害关系人参加仲裁活动。

继承人、利害关系人在2人以上的,由其协商推举1人参加仲裁活动;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记明代理的事项和权限,委托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委托人必须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

第三节仲裁组织

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是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入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数量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决定事项应有2/3以上委员参加。委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参加的,应出具委托书。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督促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二)领导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三)讨论决定仲裁庭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

(四)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总结、交流办案经验。

第二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立案及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管理仲裁委员会的印鉴、文件、档案、经费;

(三)负责仲裁庭和仲裁员的联络工作;

(四)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员资格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定。仲裁委员会在取得仲裁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人事、经济综合管理等部门和地方总工会、行业工会的工作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并报所在单位备案。

仲裁委员会成员可以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第四节证据及回避

第二十九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举证责任,不提供证据的应承担败诉责任。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仲裁委员会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应当收集。

第三十一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三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十五条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委托调查。受委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方。

第三十六条仲裁庭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劳动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及鉴定人员。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应在案件审理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后知道的,回避申请应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三十八条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第五节申诉与受理

第三十九条申请劳动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与本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含继承人、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诉人;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和受诉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四十条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诉人是否有正当理由,由仲裁委员会认定;申诉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认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以内申请仲裁委员会复议一次。

第四十一条申诉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诉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四十二条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申诉书不符合前款要求的,仲裁委员会可退回申诉人重写或补正。

第四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或者在申诉人重写或补正申诉书后的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六节审理与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四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按以下规定办案:事实请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影响较小的,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指定1名仲裁员,以调解方式办理;调解不成的,按法定程序办理;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影响较大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指定3名仲裁员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应当于开庭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七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四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取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支付劳动者工资、医疗费,不受本办法规定的仲裁程序期间的限制:

(一)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二)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三)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部分裁决于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作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于收到部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仲裁庭对劳功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前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申诉人撤回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即终止仲裁程序。

第五十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由参加仲裁的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裁决书应当写明:

(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及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七节文书送达

第五十五条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六条

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交受送达人。送达人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入的,交代收入签收;受送达人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用人单位的,可交其负责接收文件的人签收。

第五十七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往所,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八条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住所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九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或者受送达人是集体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四章罚则

第六十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无效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向有关人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制发仲裁建议书,收到仲裁建议书的单位或部门应当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二)提供虚假情况;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打击报复。

关联法规:

第六十一条

处理劳功争议的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漏秘密和个人隐私,情节轻微的,由仲裁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与国务院物价行政部门的规定缴纳仲裁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六十三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流动遵照《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执行。

关联法规: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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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庆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劳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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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什么答: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其次,关于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第三,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2)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什么答: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条
    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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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劳动仲裁办法的处理依据是什么
    重庆市劳动仲裁办法的处理依据是《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明确规定了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一、《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有关规定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二)受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及时组织调解工作;(三)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
    2023-03-17
    125人看过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实施问题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实施7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和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的体制、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以及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呈日趋上升之势。由于此类案件时间性强,主体、内容复杂、政策法律滞后,处理难度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于2001年4月16日发布了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该解释是一个内容丰富翔实、论证充分到位,研究透彻、指导科学全面、充满务实,非常振奋人心的重要司法文件。它不仅有利于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而且有利于增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但通过《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实施两年来的司法实践发现,该解释有的关条款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缺陷,导致仲裁人员和法官在实践中认识不统一,裁判不一致。本文拟就《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中
    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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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怎么实施的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核定的范围鉴定,如确需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鉴定的,其费用由鉴定机构支付,不得向委托人另行收取。第十一条各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非企业组织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一、法医临床二、法医病理三、法医物证四、法医毒(理)化分析六、文书鉴定七、痕迹鉴定八、微量物证鉴定九、声像技术十、心理测试,充分认识司法鉴定重要作用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结合深圳实际,开展司法鉴定质量检查评估工作,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提升司法鉴定可靠性和公信力,全面推进司法鉴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07年底,我市的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成为全国人大常委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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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内容有哪些
    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境内属于《车船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车船税。第三条我市车辆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重庆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第五条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交纳车船税。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对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且拒绝
    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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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咨询
    • 重庆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6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 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办法规定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31
      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有:(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资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四)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帖、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福利待遇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54条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0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原有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保证排水畅通和设施安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淤疏浚。
    • 辽宁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规定辽宁省企业劳动争议管辖地范围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6
      《辽宁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省、市、县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一)省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省会所在地经省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市区内经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县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区仲裁委员
    • 重庆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审理流程
      山东在线咨询 2021-03-18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3、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4、被申请人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