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宣告判决前,有哪些情形可以撤回起诉
1、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
(1)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2)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5)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6)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
二、不宜撤回起诉的情形
案件提起公诉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撤回起诉或全部撤回起诉,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经补充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提请法院恢复审理;如果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可以撤回起诉。
2、共同犯罪案件中,出现不应当追究部分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只能撤回部分被告人的起诉,不能对全案撤回起诉。
3、出现漏犯和漏罪的,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应当追加起诉。
4、起诉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或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的,可以变更起诉,按变化后的犯罪事实起诉或将无法认定的犯罪事实撤销指控。
5、被告人脱逃不在案的,应由法院区别情况处理。在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受理前被告人脱逃的,应由法院决定不予受理,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在法院受理以后被告人脱逃的,应由法院对脱逃被告人裁定中止审理,对在案被告人继续审理。
6、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患精神病或其它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由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7、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由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可以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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