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犯罪集团是怎么认定的
我国只有犯罪集团的定义,没有国际犯罪集团的定义。犯罪集团具有固定的组织,人员较稳定,专门从事犯罪活动的团体。
我国只有犯罪集团的定义,没有国际犯罪集团的定义。
犯罪集团——具有固定的组织,人员较稳定,专门从事犯罪活动的团体。
二、犯罪集团与一般违法群体的关系
实践中,一般违法群体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未依法登记成立但未从事违法活动的群体;第二种是未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违法活动的群体;第三种是出于哥们义气而结成的小帮派或群体。由于第一种情况并不涉及违法活动。因此,这里所讨论的仅限于犯罪集团与后两种违法群体的关系。
犯罪集团与上述两种违法群体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而组织起的。以实施犯罪为目的组织起来的,是犯罪集团;否则,不是以实施犯罪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即使其中有个别人进行犯罪活动,也不能认为构成犯罪集团。典型的如中国青年文武会集团案,该会共有八名成员,结拜为兄弟,并订约规定听从指挥,不得危害国家、危害人民。成立之后,其中两名成员寻衅滋事、殴打群众,另有一人强奸妇女。案发后,在是否构成流氓犯罪集团的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人民法院在定性时采纳了否定意见,即认为该会尚不构成流氓犯罪集团,因为他们不是以犯罪为目的而组织起来的,其中有人犯了流氓罪或强奸罪,只是个别人的行为,而井非集团的行为,因此应当实施流氓或强奸罪行的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负责,其余未参与犯罪活动的人不应对之负刑事责任,这一处理是恰当的。
三、犯罪集团与有组织犯罪的关系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的有组织犯罪愈演愈烈。尽管国际犯罪学界频繁使用有组织犯罪这一概念,但有组织犯罪却至今尚未产生一个得到普遍认同的定义。国外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存在行为概念说、功能概念说、结构概念说以及广狭义概念说等观点。国际刑警组织经过数次修正后所形成的如下定义:任何具有组织的控制结构的、通过不法活动获取钱财为其主要目的的,通常以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的经济来源为生的群体,是目前较有代表性的定义。
最广义说。这种学说认为,所谓有组织犯罪是指一切有组织形式的犯罪。按照汉语的语意,无论从刑法还是犯罪学上看,有组织犯罪所包含的内容都很广泛。从一般的团伙犯罪到组织严密的黑社会犯罪,都属于有组织犯罪形式。这种划分把一切共同犯罪都包括在有组织犯罪之中。如有学者就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活动。
广义说。这种学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形式、主要犯罪成员基本固定、社会危害性大、反侦查能力强的集团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它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和普通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两种情况。也有学者认为,广义的有组织犯罪包括两类,一是地区性或跨国性的黑社会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二是每个国家内的各种集团性犯罪活动。还有的学者认为,广义的有组织犯罪是指有一定组织形式的团体,通过其成员的团体活动所实施的犯罪。其中既包括合法的法人组织实施的犯罪,也包括非法的社会团体、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
我们认为,严格从语意上来理解,有组织犯罪应是指一切有组织形式的犯罪,其所包含的,应当是从极不成熟的组织犯罪到极为成熟的组织犯罪的各种发展程度和组织形式的犯罪。从犯罪的组织程度来看,有组织犯罪发源于一般共同犯罪,中期阶段为犯罪集团,成熟阶段为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可见,有组织犯罪这一概念所表述的事实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不仅包括有一定组织行为的共同犯罪,也包括具有较强组织性的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还包括组织程度更高,更成熟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有组织性的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都属于广义上的有组织犯罪的范畴,而犯罪集团作为有组织犯罪主体的一种表现形态包括以下三类:
黑社会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及普通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这一概念的提出是侧重于对黑社会组织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而言的,也即狭义上的有组织犯罪。
综上所述,犯罪集团与有组织犯罪的关系是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属于广义的有组织犯罪的范畴,而同时,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又包括狭义的有组织犯罪在内。
黑社会犯罪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施的犯罪是典型的有组织犯罪是国刑事立法对于有组织犯罪惩治和打击的重点,均为建立和参加黑社会组织的行为。我国新刑法典在第二百九十四条专门规定了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居民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黑社会作为隐密的、反主流社会的地缘共同体,具有固定的地域性、人员的同质性和高度的组织性、独特的反社会的文化制度和生活方式以及强烈的地缘感和共同的归宿感等四个方面的特征。我国大陆目前尚无典型的黑社会组织,某些犯罪集团虽已具有黑社会组织的某些性质、痕迹,但还不具备黑社会组织的完整特征,属于在犯罪集团基础之上,向更高、更成熟的形态黑社会组织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也即通常所称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黑社会组织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作为犯罪集团的高级形态,与普通犯罪集团有着明显的区别:其一,人员要求上不同。普通犯罪集团要求人数在3人以上,而黑社会和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人员数量要求比较高。我国立法虽没有直接规定黑社会组织的人数,但目前刑法学界将黑社会组织的下限定为2人或3人是不科学的。实践中,2名或3名、几名犯罪分子要形成一个黑社会是不可能的,即不可能形成具有地域性的、有共同文化与制度、有共同地缘感的犯罪势力。因此,有学者主张,基于黑社会一词的含义,其组成成员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可通过司法解释,在5到10人之间确定一个下限。其二,组织程序上不同,黑社会组织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同于普通犯罪集团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前者具有更成熟的组织性,组织程度较后者更高。黑社会组织作为犯罪集团的最高形态,有其组织体内部的系统结构与规范。这种结构具有更大的规模、更高的犯罪效率、更大的影响范围和更强的反追诉能力。它以企业、公司、政党、宗教、团体、帮会等等名义出现。在其内部,有至高无上的头目,上下等级森严,并且还有严格的家法作为组织运行的规范。并且,黑社会组织还形成共同的文化习俗。普通犯罪集团虽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相当的稳固性,但其内部不一定有制度规范,更谈不上形成共同的文化习俗。其三,地域性要求上不同。黑社会组织具有某种固定的地域性,即存在于一定的共同的居住地区。现代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活动,一般都有相对独立的垄断势力范围。我国新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中的称霸一方即是对黑社会组织地域性特征的描述。而普通犯罪集团则不要求具有地域性特征。可见,犯罪集团与有组织犯罪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那种将有组织犯罪与犯罪集团简单等同或者将犯罪集团截然排除于有组织犯罪之外的观点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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