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在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私人装修受伤谁负责
私人装修受伤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确定由谁负责:
1、接受劳务的一方存在过错的,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2、提供劳务的一方存在过错的,应当由提供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3、接受劳务的一方和提供劳务的一方都存在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4、因第三人的原因受伤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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