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部国家建材局关于严格执行统配水泥国家合同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02:41:15 109 人看过

发文单位:物资部国家建材局

文号:[1990]物木字162号

发布日期:1990-4-14

执行日期:1990-4-1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统配物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6〕66号)和国家计委、物资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统配物资国家合同执行情况通报工作的通知》(〔1989〕物统字65号)精神,为了更好地完成水泥生产计划和国家上调任务,进一步做好保供促销工作,物资部和国家建材局经过认真研究,现就严格执行统配水泥供货合同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成国家上调计划,是统配水泥企业应尽的职责,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确定的上调计划按月均衡接受订货,并按需要的品种、标号组织生产,全面完成供货合同。企业不得动用国家当年准备资源。企业要加强销售部门力量,提高服务质量和国家合同兑现率,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需要。企业必须在确保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国家合同的前提下,才能自销。对没有按计划完成供货合同而擅自自销产品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自销多得收入并处以罚款,一并上缴国家财政。

二、各需方主管申请部门要按国家下达的分配指标订货,并督促下属用户做好提货、接货工作。同时,要抓紧办理开单订货手续。如因待订指标迟迟不能安排到用户而影响水泥企业生产的,由物资部木材建材司将这些指标收回另行分配。

三、企业因待订资源太多影响生产的,中国建材总公司应调查了解全面情况,适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报物资部审批。

企业统配资源由物资部及时分配,于当年十一月十日以前安排完。如未能及时安排的,由物资部木材建材司核准后,通知企业,视同完成国家上调量。

对地方留用的水泥,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月均衡提货,不能将留用水泥在企业屯积压库。由此影响企业生产的,企业有权处理,并相应扣减地方留用水泥的数量。

四、企业要按合同规定组织供货,用户要按合同规定提货、接货。未经双方同意,单方不得变更合同。合同规定以汽车自提的,供需双方要密切配合,妥善安排,避免用户跑空车;合同规定以火车代运的,企业应向用户通报批车、给车情况,以利用户做好接货准备,防止车皮落空。

五、企业对铁路部门安排的车皮,要优先发运国家合同,不得挤占计划内用车。因铁路配车不足欠交的合同,企业要继续请车发运,并将申报车皮情况及时通报用户。经过连续申报三个月,车皮计划仍不能解决的,企业应及时通知用户主管申请部门变更合同流向,或改变运输方式。通知后二十天内,未得到答复,合同将不再执行。

对用户自提合同(包括军用汽车自提合同),如当月不提,指标过月作废;对代运合同,如用户拒绝接货,指标过月作废;对用户无理拒付货款的,余下合同暂停执行,并通知用户主管部门尽快做好协调工作。

企业要将上述情况上报物资部木材建材司和中国建材总公司及其所在大区公司。作废合同不再进入统计报表。这部分指标上交物资部木材建材司另行安排。在一个月内,如不能分配安排,由物资部木材建材司通知企业处理,并抄告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

六、为了防止水泥压库,企业要加强产、运、销衔接工作。当出现水泥库满、熟料库满、站台涨满局面,近期又不可能缓解的,要经由中国建材总公司商物资部木材建材司批准,方可组织抢库。抢库必须履行先电报请示,后文字报告制度。抢库数量控制在三天产量之内;抢库时间不得超过三天,以便尽快恢复生产和销售的正常秩序。在保证计划内用车的前提下,抢库运输手段不受限制。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根据抢库情况,会同物资部木材建材司确定核减国家资源数量,并及时函告有关企业。

七、为了提高企业月、季、年水泥收拨存报表质量,分析国家合同执行情况,企业应按规定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地报送统配水泥销售统计报表,对国家合同执行等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物资部国家建材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31日 06: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总公司相关文章
  •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3-28【实施日期】2003-3-28【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文号】建住房[2003]60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3]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计委、统计局:为了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建设部、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质量,发挥房地产统计工作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房地产市场信息的交流和协作,及时发现、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统计部门能准确、及时、全面地收集、提供房地产开发统计基础数据。二、为满足建
    2023-04-22
    152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对买卖机动船舶加强管理的联合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峡省筹备组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局、交通厅(黑龙江发港航监督局)、交通部长江航政管理局及各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筹备处):为加强管理,制止倒卖机动船舶的违法活动,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37号文件精神,通知如下:一、机动船舶属重要生产资料,应对其加强管理。严禁倒卖新旧机动船舶牟利。违者,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二、出卖自有机动旧船,属交通部所属单位的报交通部批准,地方运输船舶报省交通厅批准;属其他单位的报省(或省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三、已经报废的机动及非机动船舶,不准自行买卖。国内所有报废的机动船只,属交通部系统的,按国家经委经交(1982)327号、经机字(1986)93号两文件规定办理,但不得自行销售,属其他单位的,按国家经委经机(1985)606号文件规定,“统一交由中国拆船总
    2023-06-08
    334人看过
  • 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旅游法实施以来,旅游部门和企业对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等问题。为了保证旅游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坚定不移地取缔“零负团费”等违法经营行为,现就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关于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二、关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
    2023-06-14
    154人看过
  •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外投资者对房地产的需求迅速增加。特别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房屋商品化政策的推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初步实践,以及在企业深化改革中承包、租赁、兼并、拍卖等经营形式的推行,使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始出现兴旺的前景。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意味着我国城镇价值以万亿元计的房地产将逐步进入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流通领域。这对理顺城市建设的关系,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繁荣国民经济,都将产生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都很不健全,有少数单位和个人乘机进行非法活动,如不加强管理,势必影响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大提出的要加快建立和培育包括房地产市场在内的生产要素市场体系的精神,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维护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的房地产经营交易活动,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对加强房产交易市场管理作如下通知:一、积极为
    2023-06-10
    101人看过
  •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发布)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于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明确进一步规定计算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为根据。将工资总额归纳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并规定了每一组成部分的定义和组成项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对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
    2023-04-25
    269人看过
  •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第三章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价格构成和价格行为,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房地产业发展,现将《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小区外基础设施配套费另行规定。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第三条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
    2023-06-10
    354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号:工商[1990]250号发布日期:1990-8-9执行日期:1990-8-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将在全国实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的规定,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工本费。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核算办法,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中的工本费核算办法执行。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将印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成本资料如实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023-06-09
    116人看过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
    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为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加速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人体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二、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暂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三、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按核准的污水排放量和水质征收。矿井水排放符合水质排放标准的,酌减征收。四、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五、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另行制定下达。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2023-06-10
    313人看过
  • 国家物价局关于开展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检查的通知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并对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国发[1993]13号),开展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好国务院国发[1993]13号文件,弄清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具体政策规定,深刻理解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自觉性。二、目前,正是春耕播种季节,农民购买生产资料旺季,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广大物价检查干部深入到农村,检查“农业生产资料主要品种最高限价”的落实情况,对省以下地方政府制定的最高限价的执行情况,也要认真进行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价格违法行
    2023-06-07
    458人看过
  • 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旅游价格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国家计委发布文号:计价检(2000)2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旅游局:近年以来,旅游逐渐成为新的消费热点,旅游业呈现出旺盛的发展势头,但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混乱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旅游从业单位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搞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消费者投诉举报增多,社会反映强烈。同时,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又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向旅游从业单位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消费者和旅游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妨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为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为旅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育创造条件,促进旅游消费快速增长,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决定在全国开展旅游价格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检查的范围是:所有旅游从业单位和旅游交通单位,以及对旅游从业单位征收费用的政府部门,自1999年1月1日以来所发生的价
    2023-04-24
    288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越权批地、违法占地建私房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监察厅(局):近年来,党和国家三令五申,严禁违法占地建私房。但是,一些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越权批地、违法占地建私房的情况仍十分严重,有的未经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冒领宅基地;有的违反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建滥盖住房;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或擅自扩大占用土地建造私房,甚至利用占用的宅基地进行经营性活动,中饱私囊。这些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影响,助长了腐败风气,也严重妨碍了整顿土地管理秩序工作和土地管理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把严肃查处违法占地建私房作为当前惩治腐败的一项工作来抓。为此,特通知如下:一、尽快组织力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建私房的用地申请、审批手续,是否违反规划、是否超占面积等情况认真进行
    2023-06-10
    97人看过
  • 关于加强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保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劳社部发[2000]4号),启用前的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含答案、评分标准和备用试题试卷)属国家秘密范畴。为进一步加强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保密工作,确保全国统考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把保密工作列为全国统考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级鉴定中心)作为本地区全国统考保密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应主动争取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保密部门的指导与支持,成立保密工作实施领导小组。省级鉴定中心主要领导人应亲自负责,把全国统考保密工作作为制度性的工作,并列为全国统考工作的重中之重,领导组织并检查各
    2023-06-05
    386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行政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监察厅(局):通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各级政府加强了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大多数地区基本制止了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但是,在一些地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仍时有发生,而且涉及到一些行政领导干部,有的继续搞城乡土地分管,实行多头批地;有的越权批地或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限;有的以权谋私,非法占地,营造私房;有的干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案件。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保证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方针的贯彻执行,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对行政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联合进行查处,以严肃法纪、政纪。在贯彻执行本通知中,如遇有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
    2023-04-22
    441人看过
  • 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含计划单列市):国家实行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制度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日益突出,一些不法分子大肆偷税、骗税和抗税,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给国家财政税收造成巨额损失,有些案件手段恶劣,案值巨大,危害严重,令人触目惊心。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办涉税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工作,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涉税案件移送制度。税务机关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如发现具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防止以罚代刑,用行政执法代
    2023-04-22
    133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总公司
    词条

    总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总公司对公司系统内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具有统一的决定权。... 更多>

    #总公司
    相关咨询
    • 关于调整部分国家签证政策的通知
      青海在线咨询 2025-02-05
      根据公证书所属的不同类别,其有效期会有所不同。例如,存款证明的有效期为1月至6月,如果你在7月份入学,那么这个公证书的效力将会失效。然而,公证书本身仍然具有永久性的特点。因此,在办理公证时,应根据所提供的材料选择合适的公证期限,以确保公证的有效性。
    • 国家对于水泥路面的补偿标准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1
      各地标准不一样,具体详细问当地的相关部门。
    • 国家建材局局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怎么写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11
      单位必须建立图纸、音像图片、实验数据、工艺配方等技术资料或计算机软盘归档、保存及使用管理制度。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而造成技术资料流失、泄密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因经办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成文日期: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
    • 被法院执行的工资国家能分配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执行期限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