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只适用于招标工程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受到《民法典》和《招标投标法》的双重调整,因此,只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招标发包,不管招标的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发承包双方都不得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直接发包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只受到《民法典》的约束,合同变更适用一般变更的原则,在订立合同之后,只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即使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也应视为有效变更,而且无须备案。
(二)判断是否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须把握变更的量化程度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承包人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享有依法通过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即使涉及诸如工程价款、工程期限或工程质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也要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客观情况并结合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条款加以判断。如只是对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计价方法稍微有所调整,不宜一律认定为背离了合同实质性内容。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应当区别于一般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必须是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程度达到一定的界限,以致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失衡,才能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论处,实际上要把握一个程度问题。
一、建筑工程黑白合同常见的问题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3、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
实质性变更合同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423人看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有效变更的条件
201人看过
-
有关合同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吗
217人看过
-
“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
173人看过
-
工程合同内容实质变更认定是怎么样的
206人看过
-
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含义是怎样的呢
383人看过
合同内容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 3、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 4、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除此之外,合同还可... 更多>
-
合同有哪些?合同的实质性变更甘肃在线咨询 2023-01-15首先,发包人将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应当按照中标合同确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其次,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
-
合同中的实质性变更有哪些?北京在线咨询 2023-08-22首先,发包人将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应当按照中标合同确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其次,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
-
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变更是什么意思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2所谓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变更条款,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的层面上,尚未有明确界定一般而言,认为实质性条款是指合同的内容中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发生实际性的影响的条款鉴于没有法条直接规定,因此在对建设工程备案合同进行变更是否可直接适用《招标投标法》第46条之规定时,在司法操作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
-
合同期限的变更是实质性的变更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2-05-13变更合同履行日期属于实质性变更。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
-
申诉时应注意把握哪些问题江苏在线咨询 2022-01-11①那我朋友的行为依据法律属于“故意伤害罪”还是“自卫”? 正当防卫限于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防卫,而且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要结合当时的情况确定,一般如果对方没有拿有凶器等那么还是不构成正当防卫的。而且你们的时间太长了,申诉意义不大。 ②我朋友的公司在庭审中未向法院提供案件的起因,会影响此案的公正判决吗?那么我朋友公司的行为违法吗? 起因对于你朋友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影响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