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认为政府必须承担的两大职能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1 22:03:16 146 人看过

1、马克思认为政府基本职能有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

2、社会管理职能。社会管理职能是解决社会自身无力解决的问题而产生的职能。

3、政治统治职能。政府是从社会中产生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一种力量,掌握并使用国家机器对被统治阶级实行统治,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社会管理职能是政治统治职能的基础,政治统治职能又极大地影响社会管理职能。

马克思主义宪法分类

社会主义宪法在20世纪出现之后,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根据国家的类型和宪法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两大类。这种分类方法是从揭示宪法的本质属性入手的,因而被认为是科学的分类方法;区别于上述各种形式分类,这种分类也叫做本质分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属于社会主义宪法,英、美、法、德、日等国的宪法则为资本主义宪法,原则上通常把第三世界国家的宪法也归入资本主义宪法一类。

列宁曾经说过: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

。有的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根据列宁的这一论点,把宪法分为虚假宪法和非虚假宪法。不过,宪法条款同现实脱节与否,实际情况非常复杂,需要作具体分析,所以这种分类方法尚不被宪法学界普遍采用。

此外,有些西方学者承认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的区别,有些人还进一步将资本主义宪法具体分为:资本主义发展成熟、又有自下而上的市民革命的社会所产生的宪法,如英、美、法等国的宪法;资本主义发展较晚、市民革命也较晚的社会所产生的宪法,如德意志宪法;资本主义发达但市民革命没有成功的社会所产生的宪法,如日本明治宪法;资本主义不发达且市民革命也不存在的社会所产生的宪法,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的宪法都是这样;等等。社会主义宪法也还可以具体分为:历史上资本主义已经发展但因外部力量而社会主义化了的国家的宪法,如九十年代前波兰等东欧国家的宪法;历史上资本主义发展较差、但有本国主体的社会主义革命而产生的宪法,如前苏联宪法;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成功地进行了社会主义革命的国家的宪法,如亚洲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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